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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请假制度
一、干部职工因私事需要请假,必须写出请假条经领导批准。请假一天,由科长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由科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科长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任批准。办领导请假,副职由正职批准,正职由主管机关的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一律视为旷工。
二、干部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息治疗时,必须履行病假手续。不住院治疗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住院治疗的由主任批准。如因特殊情况住院或在家治疗,没能及时办理病假手续者,在住院或治疗三日之内,必须由家属持住院或医生出据的有关诊断证明,补办病假手续,经领导审查签字后生效。
三、干部职工请病假者发原工资的50%。
四、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 ,须填写产假请假条,由办计生办审查签字、领导批准后,工资照发。超过产假期限者按旷工论处。
五、婚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假必须由当事人证明,经医院诊断、领导核查、研究,确属因公受伤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六、以上所有各种假条,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机关统一交综合科,由综合科汇总报人事财务科计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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