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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一条 节假日、周六、周日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本所安排人员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受理各类公共卫生投诉、举报案件;
(二)受报全市发生的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向所领导以及上级部门报告;
(三)组织、调度本所工作人员处理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举报、投诉案件;
(四)收集并上报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卫生监督工作动态信息;
(五)全所安全保卫工作;
(六)所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值班人员安排:本所职工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实行轮流值班。值班安排表由办公室编排,法定假日的值班表于每年年初公布;突发事件及其他临时性值班,按需要进行调整。如需实行夜间在单位值班,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三条 值班电话为:84410100,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第四条 值班时间规定如下:(随作息时间进行变更)
白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六时止。夜班:下午六时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五条 值班应对处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件,值班人员可先行处理,事后报告;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联系有关科室负责人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请示值班所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在值班室值班,不得随意离岗、脱岗。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小组成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调遣。
第七条 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簿上详细记录值班情况,并于交-班后交许可受理科,由许可受理科转呈所领导批阅。
第八条 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要巡视办公楼安全情况至少2次,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前后班值班人员之间应交接,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交接物品包括值班应急车辆钥匙、值班室物品、值班记录本及值班电话等。值班人员必须当面交接,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条 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如因脱岗、离岗造成不良影响或单位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经办公室同意后,可请其他人员代班(出差时亦同),代班者负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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