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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总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确保非办公时间及时处理突发性医疗相关事宜,及时传达上级紧急通知,处理其它临时性医疗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总值班人员为医疗事业部各处室主任及临床科室主任。
第三条 值班时间为工作日下午5时到次日上午8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全天24小时,轮流值班。
第四条 值班地点在医院指定地点。
第五条 医疗总值班岗位职责:
(一)值班人员应尽心尽责地做好值班工作,必须做到坚守岗位,保证通讯畅通。认真按值班顺序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值班时需要与医院调度室配合工作,敏感时间、敏感事件、敏感人物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上报内容需经主管院长同意。
(三)值班人员负责晚10时前到各临床科室巡视查房,抽查各科室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遇有院内疑难、危重患者抢救,值班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组织会诊或抢救,确保医疗安全。
(五)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做好抢救准备;报告主管院长、医政处处长,请示处理意见;第一时间到现场,参与组织协调,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抢救、会诊、辅助检查、收住院等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医院急救小分队人员及120首钢急救站到院外参加抢救。
(六)遇有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主管院长、医政处处长、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主任,请示处理意见;同时通知现场做好防护、消毒隔离;按照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诊、上报等工作。
(七)遇有医疗纠纷处理,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报告主管院长、医患关系处处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当事科主任立即到达现场,与科主任一起按照上级指示处理医疗纠纷。
(八)值班人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经医政处同意,方可与其他值班人员调换值班日期,并通知临床各科室及医院调度室。
(九)值班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事故的,要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医政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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