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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物资仓库、储罐区域的安全管理,保障仓库、储罐区域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物资仓库、储罐区域,及各单位原、辅材料及中间产品贮存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一)各单位对所属仓库、储罐区域加强安全管理,落实本单位仓库、储罐区域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
(二)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对仓库、储罐区域的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库管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仓库、储罐区域主要负责人是仓库、储罐区域安全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仓库、储罐区域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进行交接-班。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四)按规定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严格执行仓库、储罐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仓库、储罐区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储罐区域安全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
第三章 仓库、危险品罐区安全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储罐区设计按《石油化工设计规范》(gb50160-2015)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罐区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安装避雷设施。
第九条 仓库、储罐区域必须和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第十条 库存物资不准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压在电线上。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对不可混合贮存的危险物品贮存时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三)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四)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五)库区周围严禁烟火,并注意通风。
(六)在工作现场不得使用易燃溶剂做清洗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仓库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做好安全标志,对储存物资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库房、储罐区域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并配备适当类型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设信号报警设施,寒冷季节温度特别底的地区应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第十六条 罐内的液位、温度、压力有精确计量,安全阀灵敏好用。
第十七条 根据罐内介质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者冷冻装置、围堰等设施。
第十八条 储罐要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第十九条 储罐要定期保养和维护,做到输送管道、阀门及机泵的畅通,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罐区内适当位置要配备冲洗水源、洗眼器及一定数量的急救药品,配齐防护用品和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罐区内严禁堆放杂物及可燃物质。
第二十二条 罐区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牌。
第二十三条 仓库、罐区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照明设备。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仓库、罐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电气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仓库、罐区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仓库、罐区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仓库、罐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严格履行临时用电审批手续,做好防范措施,使用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六 仓库、储罐区安装电气设施,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仓库、储罐区内严禁吸烟、用火。特殊情况需用火时应办理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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