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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社区组织纪律,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践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经街道工委研究决定,特制定工作人员请假、值班制度。
一、党工委书记(主任)因有事或外出等情况,需占用上班时间的,必须向社区有关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凡需请假两天以下的,需向工委副书记请示,超过两天的,必须向社区党工委书记或主任请假,到岗后主动销假。对于不按要求请、销假的无故缺勤人员,视其情节,经街道工委班子研究,做出处理。
二、各居委会书记(主任)有事请假期间,必须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要责成副职或一名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主持日常事务。
三、各居委会其他工作人员有事需要向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请假。因病、事假在7天以上的,需报街道工委副书记审批,无故缺勤(旷工)两天以上的,视为自动解职。
四、各社区居委会要安排好日常工作值班,工作日每天值班到晚20: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要安排好人员值班。重大节庆活动、重要时期按上级要求安排好值班。
五、各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执行月报考勤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要坚持日考勤,每天由专人对全体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出勤及值班情况进行如实记录,每月24日前将居委会书记(主任)签字的月度考勤表报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备案。
六、各社区居委会应如实上报全体工作人员的出勤、值班情况,如发现虚报、瞒报的,将追究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的责任。
七、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需请假,不请假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记处。
兔街卫生计生服务中心请假制度
1、 无请假条视为无故旷工,无故旷工1天扣罚当事人1天工资,无故旷工3日扣罚当事人当月工资,无故旷工3天以上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处罚,情节恶劣的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2、 请假程序:请假人自己手写申请假条(机打无效),请分管领导签字,并附请假的原始依据(如疾病证明等)交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条上无相关分管部门领导签字视为无效请假,按无请假条处理。
3、 请假批准权限:各科科长批1天,副主任批2天,主任批3天,3天以上交党委政府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批假,主任由上级领导批假。
4、 要提前写请假条,各级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后补假条的按旷工处理。
5、 如请产假等法定假按国家法律法规的天数批假。
6、 职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无特殊理由不批事假。
7、 职工病假必须有疾病证明书才批假。
8、 丧假:职工父母、公婆、子女、兄弟姐妹的等直系亲属死亡的批3天,按交通情况增加路程假。
9、 职工父母、子女、夫妻生病职工可持相应的疾病证明到中心销假,无疾病证明书按无故旷工处理。
10、 开会迟到1次扣30元,早退一次扣30元。
11、 罚款每月例会上当场上交财务处。
12、 职工在外参加和本人工作有关的考试,可凭准考证请假。
13、 职工被医院派出学习进修可凭相关文件依据请假。
14、 职工在外出差,可凭各种文件和通知请假。
15、 职工请假一律用书面请假,假条后面附相关证明,且有各级领导签字。
16、 口头请假一律无效,按无故不到会处罚。
17、 今年累计在全中心请假次数最对的人(3次以上)年终绩效工资在最低等次。
18、 要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否则一律按无故旷工处罚。
19、 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人员,按无故旷工处罚。
20、 在职工大会上学习通过后即生效执行。
21、 不经请假、不告而别、不知去向,一经查实从严处分。
22、 违反请假制度3次及以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3、 本制度有修改和补充的以经后的会议安排为准。
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请假制度
为规范中心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实行打卡(指纹)考勤,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不得由他人代打卡,因事不能按时打卡的,应及时请假并说明原因未请假又没有打卡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论处。
二、公事、私事确实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出席会议、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办理公务的,由单位出请假条,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较长的,由单位安排他人代岗。
2.因病因事请假,由个人写请假条,窗口有指定负责人的,需经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值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需报经中心领导批准。
3.无论-公假私假均需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应在当日上班后一小时内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逾时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奖罚细则
1.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一通报。
2.每月出满勤的,按规定足额发放窗口补助费。
3.未经批准迟到、早退三次,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10%;迟到、早退五次的,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30%;迟到、早退五次以上的,每超一次增扣当月补助费的20%,直到扣完为止。并取消当月评优资格。
4.未经批准中途离岗的,发现一次扣当月窗口补助费的10%;发现二次扣当月窗口补助费的30%;发现三次扣当月窗口补助费的50%;四次及以上的扣完当月窗口补助费,并取消当月评优资格。
5.经批准同意请病假、事假的,按实际天数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因公请假一天以上的,按实际天数扣发窗口补助费。
6.旷工半天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10%;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40%;旷工一天半至二天的,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80%;旷工超过二天的,取消当月窗口补助费和当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并函告所在单位。
7.代打考勤卡的,发现一次扣发代打卡人当月窗口补助费的50%;发现二次取消当月窗口补助费。
8.本制度从2004年3月11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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