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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病假、事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局长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副局长及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向局长请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假;其余干部职工1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向分管局长请假。
(二)干部职工病假在2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合并休假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20天。
(四)如配偶属学校教职工,已在假期探亲的,组织不再安排探亲假。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凭据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六)探亲假原则上可和公休假合并使用。
四、公休假
(一)公体假由各科室年初作出计划,经分管局长审定并报局长同意后,原则上按计划休假。
(二)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享受公休假。5年至10每年休假7天。10年以上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三)凡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享受公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享受公休假的职工,其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干部职工,当年不再安排公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公休假的天数,可补足公休假天数。
(五)参加党校学习、培训、进修及各类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不享受休假。参加函授学习的干部职工如因听课、考试复习或调查研究、撰写论文而告假,其请假时间等于或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五、加强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局长离广出差、休假,事前应书面向、市政府和分管书记、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一并报告。
(二)凡请假1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并到办公室登记方能休假,假满后向准假人销假或续假。不办请假手续或不续假的按旷工论处,不销假按请假对待,不到办公室登记者按旷工论处。
(三)干部职工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列入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职工的内容之一。各科室要落实1人负责考勤,负责考勤的同志要按时将干部职工请假情况和假条交办公室,年终公布一次请假情况。
(四)病假一月以内不扣奖金,一月以上扣发当月奖金,按年平均奖金计算。
(五)事假10天以上扣发当月奖金,事假一个月以上扣发全部奖金的50%。
(六)旷工3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奖金。
(七)公休假可以冲抵病事假,但不得冲抵旷工。
(八)病假三月以上、事假15天以上、旷工3天以上,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的资格。
六、其它法定假按规定执行
若羌县卫生局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局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新政办[1993]97号、若政办发[2015]30号文件,现结合我局实际,重申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请假范围
局机关干部职工(含爱卫办、卫生监督所、红十字会、合管办)外出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独生子女假(包括不离开若羌需请以上假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认真填写《若羌县卫生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乡镇卫生院由院长审批,报卫生局办公室备案;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妇幼保健站科级领导请假须严格按照若卫党发[2015]18号文件相关程序严格执行。
二、请假规定
请假具体规定按若党发[2015]9号和若党发[2015]2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1、事假(不含法定节假日)
(1)职工因事不能按时上班者,应事先填好《请假审批单》,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请假(因工作原因暂时不便办理请假手续者,经按照请假程序报经批准,上班后补办请销假手续。)。反之,按旷工处理。
(2)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25天,事假期间工资照发。事假从休假和独生子女假中相应扣除,超过上述规定天数,依此类推,扣完为止。
2、婚丧假
婚丧假请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婚假事前须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丧假可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年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年休假,但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超过两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4、出差请假
所有公差按照请销假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出差前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按照批假权限和程序请假后方可离岗。反之,视为旷工。
5、所有假期除有关规定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在假期未满之前及时报告办公室,并按批假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续假,其续假天数按事假对待,否则视为旷工。
6、所有请假审批单,经有关程序批准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凭请假审批单(副本)报销相关费用。
三、销假
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在办公室进行销假。由办公室在《请假审批单》上注明销假日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反之,视为旷工。
四、批假权限
1、所有假种由请假申请人填写《请假审批单》送办公室核
定有关政策规定,再报局长审批。
2、病假和事假半天以内由各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由办公室报局长批准。
3、干部职工请病假的,必须先在县人民医院就诊,确因无法治疗或治疗无好转需转院的,须出具县人民医院转院证明;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局机关干部职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需要请假,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5、局其他领导需要请假,填写《科级干部请假审批单》报局长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局主要领导请假,除按文件执行外,应及时向办公室通报。
6、鉴于医疗卫生行业工作特殊性,干部职工病事假从公休假中先行扣除,公休假扣毕后,再计算剩余病事假天数。
苏州市卫生局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均不得擅离职守,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的制度。
第二条 请假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如因突发事情而来不及请假的,应设法及时告知所在处室负责人,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产假、婚假与丧假的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工作情况,参考本人意见由处室统筹安排,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期休假,但不可跨年度。年休假申请需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组织办。
第五条 平时需要请事假的,均在年休假中抵扣。超出假期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有请假记录。否则,视作旷工或缺岗处理。
临县卫生局机关考勤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工作纪律,树立机关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全局工作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1、本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上班时间不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不串门闲聊,严禁网上游戏或搞其他娱乐活动。
3、因公下乡科室负责人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科室工作人员要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不在亦可向局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去向及原因,局领导外出应告知办公室,以便联系。
4、因公外出,一般同志由各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同意,局副职领导外出由局长批准同意。
5、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必须请假,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科室一般同志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科室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局副职领导向局长请假;请假2天科室一般同志应经局分管领导同意,科室负责人及局副职领导应经局长同意,3天以上局机关全体同志一律由局长批准。
6、请假必须履行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登记。
7、婚丧假、探亲假等国家明确规定的休假制度按规定办理,便于工作安排。
8、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每位同志必须在工作日上午、下午按规定作息时间到办公室出勤表上签到,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予公布。
10、考勤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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