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有序而高效地运转,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坐班要求:
1.行政人员、年级组长、班主任、教辅后勤人员(包括办公室、教务、德育、电教、实验、图书、文印、医务、财务、保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上班时间按学校作息时间表提前时间不少于10 分钟,下班时间可按学校作息时间表,特殊部门(岗位)另行要求;
2.科任教师除保证参加星期一升旗礼、星期四教职工大会、全校性活动、年级组和教研组活动、本人上课、第二课堂活动辅导训练等外,可提前20分钟下班;
3.“上班”是指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本职或学校安排的工作;教职员工上班时间只能在本人办公场所或学校工作区范围内活动;
4.各处室、年级组负责人要按要求如实考勤,按日登记,逐月上报。
二、请假程序:
1.手续
(1)教职工因事、因病、因公请假均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要填写专用“公明中学教职工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起止时间、天数,从年级组(处室)开始逐级审批;病假两天以上(含两天)须有公明人民医院(或其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出差或开会,要出具有关会议、活动、学习的通知;请假经批准,并报教学处落实调课后方可生效;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存底备查,另一份,如是教学人员的由教学处存档,如是教辅后勤人员的由主管处室存档;班主任的请假必须经年级组长同意,安排好代理班主任。
(2)请假人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当日请假一般不予批准。
(3)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要电话逐级请假,返校后的当天须补办请假手续。
(4)请假到期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的方式(如电话、手机短信、委托亲友代办等)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二天内补填请假单。
2.审批
(1)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年级部(或部门)审批;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副校长审批;所有任课教师请假,因涉及学校课程安排,均需到教学处审批。
(2)下列三种情况不论时间长短,请假均需由校长室审批:学校重大活动,如月考、期中考、期末考、校运会、全校性工会活动、临近“五·一”或“十·一”长假、临近寒暑假;学校行政会议成员请假外出离开公明街道;学校教职工请假外出离开深圳市。
(3)需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或事假一周以上的,须事先到办公室咨询,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请假审批手续。
(4)各级负责人在签署准假前,如有必要,要事先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通报,
在妥善安排好代课、代工、代职,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前提下方可签署。
三、有关规定
1、婚假、产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仍须办理请假手续;丧假只限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一般以三天为限(路途除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已婚女教工可以享受计划生育(人流)假(需提供公明人民医院或其他区以上医院证明)。
2、参加经学校同意的函授面授及其他类型业务进修学习,须出具学习通知,在临行前三天办理请假手续,由校长批准,并与教学处落实代课安排;未经学校同意但与教学有关的学习进修影响到正常工作的,按事假处理,但不影响期末考勤奖的发放。
3、不得越级请假,未授权审批的行政领导不能批假。未经批准,教师私下调课而实际享受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请假、补假、续假手续不全而擅自离岗、缺勤(包括坐班、上课、监考、课外活动辅导、升旗、晨会、校会、政治学习、全校性活动及其他已安排的工作),均视为旷工(紧急情况除外),不按时到或提前离开,均视为迟到或早退。
6、旷工、旷课除扣除当月考勤奖、聘任工资外,凡有无故旷课或旷工者,取消年度评优选先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当年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按年度考核方案处理。
7、教职工每两周一次半天以内的病事假(但不得累计使用),如不影响工作,又事先向年级部(或部门)报备情况下,可不影响考勤奖的发放。
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为严格执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院学生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时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不得与正常教学秩序冲突。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批报权限:
1.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3.行政秘书兼辅导员不得向学生提供内容未填写完整的请假单(含未填写请假时间、学生未签字等)。
第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给任课教师。超过五个工作日不给予补假。
2.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需在请假单上注明与家长确认的情况。
3.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补假者需要提前向辅导员说明原因,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情况。学生于假期满之后,至辅导员处补办请假单,病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事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请假单》需加盖院系请假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第十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超过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一并实施。
附件:学生请假单2015
15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为严格执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院学生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 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 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 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批报权限:
1、 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 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 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两周内完成补办手续。 2、 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
3、 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
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第九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例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超过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一并实施。
【请假制度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05-08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03-31
餐厅考勤制度实施细则05-18
医院考勤制度实施细则05-18
公司规章制度实施细则05-11
请假制度03-07
办公室员工考勤制度实施细则12-23
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实施细则范文12-24
公司员工考勤规章制度实施细则12-25
请假休假制度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