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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请假制度
1、司法所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时,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2、请假批准权限:所长因事请假一天须经司法局分管局长同意,两天以上须经司法局局长批准报局政工科备案;干警请假一天由所长批准,两天以上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的按旷班论处。
3、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忻府区司法局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提高-干部职工按时上下班的自觉性,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须履行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王国良副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局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局长审批;7天以上病假凭区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局长因事请假要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所有请假手续报局办公室备案。
2、上班期间确因特殊原因短时间不能准时到岗的或中途外出的,须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请假,上班期间中途外出人员必须填写外出人员登记表。
3、探亲假须提前1个月申请,事假须提前1天申请,待批准和移交好工作方可离开岗位;因特殊原因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不遵守以上规定,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4.凡请病、事假的机关工作人员假期届满后,应及时向领导销假。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病假期满要求上班的,须有医院的病情证明
5病假、事假、探亲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待遇按照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6.局办公室负责请销假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考勤,收集经领导批准的请假手续、病情证明等材料并进行登记,对违反请销假制度的,依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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