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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8:08:57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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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的好公仆,特制定本制度。

乡政府请假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农忙季度,突击性工作和上级会议等除外)和节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条 全体乡干部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第四条 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1:00—12:00。签到地点为乡政府一楼大门口,并注明当天工作去向。

第五条 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由领导派出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在签到薄上注明去向。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干部因事离岗前,必须向书记以假条形式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能离岗,归岗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逾期不销假者,作旷工处理,病假一般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准。

第七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同意后向政府报批。

第八条 一般干部的请假,一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干部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50元钱。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旷工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退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条 开会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开会无故缺席1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款由党委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累计造表,交财政所在干部个人津补贴中扣除,扣款收入归乡财政按月入帐。

茶园乡政府请销假制度2015-11-19 9:20 | #2楼

因事、因病需请假,须于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的,以旷工处理;其中,病假必须有医院病情证明。请假前,必须作好工作衔接。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经批准的请假条交由党政办公室登记保存。

(一)病事假批准权限:一般情况下分管领导可批准半天;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乡长审批;3天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审批;中心工作期间,请假一律由书记、乡长研究审批。

(二)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婚丧假1至3天,请假时要在假条上写明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特殊情况可先打电话,后补假条。

(三)乡干部本人因病可凭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者,按比例扣减补助及年终奖,上三个月者取消年终奖,严禁小病大养。

(四)凡一月内请事假1-2天,每天扣补助10元,一月内请事假3-5天,每天扣补助20元,一月内请事假5天以上,扣除当月补助。当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含20天)者,扣全年奖金的30%;超过30天(含30天)者,扣全年奖金的50%;超过40天(含40天)者,扣完全年奖金。

(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休假的可采取补休的办法弥补。

(六)干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或在节假日离开邛崃,实行报告制度。一般干部应向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中层干部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班子成员应向党委书记报告。干部外出应保持通讯畅通。

爱辉区政府办工作人员请假制度2015-11-19 10:10 | #3楼

为加强对政府办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完善请假制度,保证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销假手续

(一)干部职工因公开会、下乡、出差、外出办事,应报股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必须请假。请假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实行请假条制度。无论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报支部副书记留存备案。

(四)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组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有效。

(五)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除病假外,续假均记事假,续假的批准权限、手续与请假相同。

(六)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向主管领导销假,恢复工作。

二、准假权限

(一)非领导职务请假

1.请假1天(含1天)的向分管副主任请假。

2.请假超过1天的向主任请假。

(二)办公室领导请假

1.副主任请假:向主任请假,填写请假条并留存备案。

2.主任请假:按有关规定向区有关领导请假,填写请假条并留存备案。

三、请假类别、期限

(一)病假

凡本人有病须进行治疗或因病不能工作的,可以请病假。病假假期依据病情和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确定。确有病不能工作但又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予1天病假。因工伤需治疗、休息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婚假

假期为3天。双方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者为15天。

(三)生育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可请生育假90天;难产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女工作人员晚育者(已婚妇女年满 24周岁,初育)增加奖励假30天。

(四)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30天,当年一次休完,不能存休。配偶是海员、地质勘探工作者、南极考察队员等特殊工种行业职工,如当年因故不休探亲假,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假期可存休,也可用一年中的30天假期安排两次探亲。

(五)丧葬假

因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和配偶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7天。

(六)事假

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之外,确需本人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请事假。

(七)路程假

到外地结婚、奔丧、探亲旅途往返需2天以上(含2天)的,可请路程假。路程假按实际所需天数计算,不占上述假期时间。

(八)工作人员值夜班或在法定假日和其它时间由领导安排在单位加班的,可以补休或存休。

(九)当年休假假期和存休时间可用来抵销事假。

四、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内原工资照发。

(二)一年当中,请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其超过的天数扣发工资。

(三)一年当中,请病假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扣发年底奖励工资50%,累计6个月以上的停发年底奖励工资。

五、旷工及处理

(一)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已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分配或调动在限期内未经批准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在上班时间溜岗半小时以上的均按旷工处理。

(二)迟到和早退。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三)旷工1天扣发当年年底奖励工资50%;旷工2天停发当年年底奖励工资;一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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