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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请假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办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完善请假制度,保证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销假手续
(一)干部职工因公开会、下乡、出差、外出办事,应报股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必须请假。请假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实行请假条制度。无论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报支部副书记留存备案。
(四)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组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有效。
(五)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除病假外,续假均记事假,续假的批准权限、手续与请假相同。
(六)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向主管领导销假,恢复工作。
二、准假权限
(一)非领导职务请假
1.请假1天(含1天)的向分管副主任请假。
2.请假超过1天的向主任请假。
(二)办公室领导请假
1.副主任请假:向主任请假,填写请假条并留存备案。
2.主任请假:按有关规定向区有关领导请假,填写请假条并留存备案。
三、请假类别、期限
(一)病假
凡本人有病须进行治疗或因病不能工作的,可以请病假。病假假期依据病情和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确定。确有病不能工作但又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予1天病假。因工伤需治疗、休息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婚假
假期为3天。双方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者为15天。
(三)生育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可请生育假90天;难产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女工作人员晚育者(已婚妇女年满 24周岁,初育)增加奖励假30天。
(四)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30天,当年一次休完,不能存休。配偶是海员、地质勘探工作者、南极考察队员等特殊工种行业职工,如当年因故不休探亲假,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假期可存休,也可用一年中的30天假期安排两次探亲。
(五)丧葬假
因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和配偶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7天。
(六)事假
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之外,确需本人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请事假。
(七)路程假
到外地结婚、奔丧、探亲旅途往返需2天以上(含2天)的,可请路程假。路程假按实际所需天数计算,不占上述假期时间。
(八)工作人员值夜班或在法定假日和其它时间由领导安排在单位加班的,可以补休或存休。
(九)当年休假假期和存休时间可用来抵销事假。
四、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内原工资照发。
(二)一年当中,请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其超过的天数扣发工资。
(三)一年当中,请病假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扣发年底奖励工资50%,累计6个月以上的停发年底奖励工资。
五、旷工及处理
(一)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已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分配或调动在限期内未经批准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在上班时间溜岗半小时以上的均按旷工处理。
(二)迟到和早退。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三)旷工1天扣发当年年底奖励工资50%;旷工2天停发当年年底奖励工资;一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武潭镇政府机关请假制度
1.班子成员请假均由书记批准,获准后须与本办主任安排好相关工作。
2.机关干部职工请假一天,由办主任和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下,报告纪委书记批准;请假五天以上须报党委政府集体研究。
3.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 并按时返回销假。请假超假、不假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4.学历教育按事假处理,其它培训和学习以文件通知为准。
5.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照《2015年武潭镇政府机关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无故旷工5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无故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6.需请短期病假者,10天之内要有武潭镇中心医院证明;长休病假者,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汉中市人民政府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副、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离汉,须向主要领导报告;副、助理离汉2天以内的须向请假并告知秘书长,3天以上在向请假的同时,由秘书长报告。
(二)秘书长离汉,须向常务副请假并报告;副秘书长离汉,须向分管副请假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三)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2天以内的,须向市政府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开本行政区3天以上的,须向或常务副请假,并报告秘书长。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岗位2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副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汉3天以上须向分管副请假,并经同意,同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条 销假程序:
(一)在履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汉,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准假的市政府领导说明情况,由准假的领导决定是否延假,如批准须向秘书长报告返汉时间。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销假制度,准假后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外出。
第五条 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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