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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请假登记制度
一、请假手续
1.局机关全体人员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凡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以及外出开会或参加局派出的各类公务活动,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2.三天以上的病假、计划生育假等须出示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病历本和病假条)。
3.请假手续须由本人提前办理,以书面形式报告(请假条),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经批准并安排好手头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程序
1.科室人员临时外出办事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本科室的“人员去向”公示栏上注明去向。
2. 请假1天以内的,报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备案。
3. 请假1天3天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然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4.请假3天以上的,要求科室负责人证明,分管人同意,然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5.局领导班子成员上班期间外出办事的须告知办公室备案,需要履行请假手续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告知办公室备案。
6.如果在局组织的集体性活动期间(大会、学习、培训)请假,请假者在履行请假手续基础上,还应告知组织活动的科室和相关领导。
三、相关规定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不算作病假时间。病假超过三天的,需出具医院的病假证明。
2.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事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不算作事假时间。请事假,须先办好请假手续,凡是没有批准而自行离岗超过半天的均作旷工处理。直系亲属遇到天灾人祸或重病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处理家务假或陪同假。
3.婚假时间为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7天。婚假期间遇有法定假日不补假。结婚对象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
4.女员工正常产假时间为90天;男员工配偶生产可享受1周护理假。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假10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2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
5. 哺乳期的女员工每天享有两次半小时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为1小时提前下班,直至宝宝周岁。
6.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省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
7.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8. 关于旷工的规定及处理。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者、派出参加公务活动或开会未参加者,病事假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均作旷工处理。
9. 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0. 科室成员的出勤情况纳入科室的年度考评。
11.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山西省粮食局机关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了搞好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工作,规范请销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赴外开会需离开单位的,应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或请示 ,不需办理请假手续。
二、副局级领导因私离开单位1天以上(含1天)的,事前要向局长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
三、各处室处长(主任)因私离开单位2天以内(含2天)的,事前要向局分管领导请假;离开单位2天以上的,除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外,还要向局长请假。
四、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和调研员、副调研员因私离开单位3天以内(含3天)的,事前要向处长(主任)请假;超过3天的还要向分管局领导请假。
五、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处室处长(主任)审批。
六、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5天以上的要写出假条,并按以上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假条存局人事处,假期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5天以下的由处室按月登记,处长签字后报人事处。
七、5天以上病假,需有医院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八、因特殊情况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情况。
九、请事假、病假超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局机关请示报告和请假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
(一)严守组织纪律,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失职,不越权,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二)重要工作事项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各科室(单位)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三)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请示报告工作时,如果分管领导外出,应向受委托的其他领导请示报告;若一项工作涉及两位领导,要先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再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说明分管领导的意见。
(四)局领导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会议,要及时向局长汇报会议精神。科长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会议精神。
二、请假制度
(一)局长请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局领导公出,应向局长报告。因事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领导临时安排活动,应通知局办公室。
(三)各科室(单位)人员本省内公出,由分管领导批准,省外公出必须由局长批准。工作人员公出,由科长(主任)批准。工作时间科室集体离开机关办理公务时,应将去向告诉办公室,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离岗。
(四)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因事请假,由分管局长批准。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由科长(主任)批准。
(五)休假由科室作出计划,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然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靖江市国税务局机关考勤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局实际,制订市局机关考勤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二、出勤要求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以机关科室为单位设立考勤簿,由本人或明确专人如实记载到岗、离岗时间,或在绩效考核软件中及时记载。
3、工作时间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串岗聊天、电话聊天、上网打游戏,除在市局规定时间参加文体活动外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外出办私事;中途外出,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保持通讯畅通。
5、遇有会议、加班、集体活动、下基层工作等要服从安排,按时到岗,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法定假日、公休假期内遇有特殊情况应服从工作需要,科室可通知工作人员提前到岗。
三、请假规定
1、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同旷工,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由本人负责。
2、请假时由个人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和起止时间,按级报批。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单,报本部门分管局长审批后送市局人事科办理请假回单。机关部门其他工作人员3天以内(含)的病假、1天以内(含)的私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病假、1天以上的私假及其他假期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人教科办理。
3、各部门参加上级组织的或自行安排的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下访调研等活动或接待外单位人员不需办理请假手续,但应事先报告本部门分管局长并与人事科、办公室及时通气,便于掌握人员去向,帮助组织、协调相关事宜。
4、遇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应由本人委托家属或本处室人员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5、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得续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规定假期的,要在假期内办理续假审批手续,批准后的续假作私假处理。
6、工作人员请假在外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联系市局相关部门帮助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辉县市教育局机关请销假制度
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含病事假或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应写出假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二、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等,先由本人递交申请或假条,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准假天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局副职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半天及其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
四、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及其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副科室长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及其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
七、请假人员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若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的,应及时申请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销假时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
八、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均以旷工处理。
九、本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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