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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请假条制度
为提高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性,规范学生会成员的请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学生会成员在学生会日常值勤、各种会议及要求学生会成员参加的一切活动过程中的请假事宜。请假分事前请假和事后请假,二者适用不同规定。
第二条 部长、副部长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三条 干事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本,本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本签字批准,并上交秘书处;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四条 请假条须于值勤、会议或活动前交秘书处备案。秘书处有责任对请假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按《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或主席、副主席、部长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
第八条 事后请假分为在值勤、会议和活动前向部长或的口头请假并值勤、会议、活动后补交书面假条,陈述请假事由。
第九条 事后请假需在请假事由解决后两天内,由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部长或,经部长或审查后认为事后请假成立的,由部长或签字,补假生效,消除其缺席记录。
第十条 各部门应严守自律,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所有。
学生会干部请假制度
为配合《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和《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实施,规范干部请假行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常任代表制接受常务委员会委托特制定《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干部请假制度》。制度如下:
一、《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干部请假制度》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全委会通过生效。
二、《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干部请假制度》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全体干部。
三、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干部有需要参加某项会议和活动者,有特殊情况(上课、参加其它活动、身体不适等合理理由)可用学生会规范假条书面请假。
四、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各部门干事书面假条需由部长、副部长或分管签字批准,再由常任代表制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考核生效,不得代签。
五、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各、副部长书面假条需由主席团成员签字批准,常任代表制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考核生效,不得代签。
六、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书面假条,需由主席团成员签字批准,常任代表制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考核生效,不得代签。
七、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书面假条,需由常任代表制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考核生效,不得代签。
八、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干部请假条需交于考核部门常任代表制存档管理。
学生会请假制度
为提高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性,规范学生会成员的请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院学生会成员在日常值勤、各种会议及要求学生会成员参加的一切活动过程中的请假事宜。请假分事前请假和事后请假,二者适用不同规定。 第二条:部长请假,需本人持请假条当面交分管主席或副主席,主席或副主席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分管主席或副主席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三条:干事请假的,需本人持假条当面交本部门部长,本部门部长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本部门部长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四条:请假条须于值勤、会议或活动前交组织部备案。组织部有权利对请假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按《陕西警官学院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条: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或主席、副主席、部长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陕西警官学院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
第八条:事后请假分为在值勤、会议和活动前向部长或副主席的口头请假并值勤、会议、活动后补交书面假条,陈述请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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