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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1、病假需凭本院“诊断说明”。
2、护士长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护理部主任批准,护士长休假或外出须事先向护理部主任请假。
3、护士有病或有事,需本人亲自来医院请假,经护士长同意后,按提休或补休处理,不准电话、便条请假。
4、因疾病等原因不能上夜班者,须于接-班之前4小时交假条,以免影响工作和人员安排。
5、节假日班已安排,不准请假(非特殊情况除外)。
6、上班时间离岗要请假,一般不超过30分钟,超过者按半天事假计算。
医院员工请假管理规定
一、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由本部门、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二、员工因私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人力资源部领取),按请假单上的批准程序办理。
三、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四、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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