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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请假制度
为确保镇政府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强化干部职工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2015年工作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
一、镇政府干部作息时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确定每星期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时间。每月镇集镇赶集日为工作时间。因驻村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二、凡因病、因事需请假且符合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请假规定的干部可以申请请病假、事假。非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请假规定的事由,一律不得请假。
三、凡需请假的干部,必须拟写请假条,且须写清请假的事由、期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存镇政府办公室。
四、各联村包片干部请假,在2天以内的,由各片组长审批;在3天以上的,由书记或镇长审批。除特殊的婚假、产假外,一般请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休假干部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按时上班并到办公室销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在假期满之前向书记或镇长说明情况。未批准的,应及时按期上班且销假;经批准延期的,在延期期满后必须及时按时上班,办理延期申请并销假。
六、凡未经领导审批同意擅离工作岗位的,或未经同意延期而逾期不销假的,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时间符合公务员法相关处
理规定的,镇政府坚决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县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旷工时间没有达到公务员法关于开除、辞退要求的,全月旷工2天以内的,进行通报批评;全月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各种福利待遇;全年旷工累积12天或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扣发全年福利待遇。
中堡镇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管理,推进干部职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全镇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出范围。外出指包括因公、因私离开本镇赴外地出差,出席会议、治病、探亲以及婚、丧、产假等。
二、在岗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或因私需外出1天者,可提前向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讲明外出事由、去向和外出时间。外出1天以上者,必须书面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在岗的单位负责人、村(责任区)负责人在工作时间内因公或因私需外出1天者,可提前向分管领导口头请假,讲明外出事由、去向和外出时间。外出1天以上者,必须书面报请书记或镇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三、干部职工请假外出,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外出,在请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
四、干部职工外出,要严格遵守请销假的规定,按时返回,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者,可先电话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并在返回后履行请假手续。
五、期满返回后,应及时向领导报告进行销假。
六、党员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七、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八、凡不按要求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的干部职工,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向负责人说明理由,对严重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干部职工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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