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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请假制度
1.班子成员请假均由书记批准,获准后须与本办主任安排好相关工作。
2.机关干部职工请假一天,由办主任和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下,报告纪委书记批准;请假五天以上须报党委政府集体研究。
3.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 并按时返回销假。请假超假、不假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4.学历教育按事假处理,其它培训和学习以文件通知为准。
5.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照《2015年武潭镇政府机关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无故旷工5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无故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6.需请短期病假者,10天之内要有武潭镇中心医院证明;长休病假者,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汉中市人民政府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副、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离汉,须向主要领导报告;副、助理离汉2天以内的须向请假并告知秘书长,3天以上在向请假的同时,由秘书长报告。
(二)秘书长离汉,须向常务副请假并报告;副秘书长离汉,须向分管副请假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三)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2天以内的,须向市政府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开本行政区3天以上的,须向或常务副请假,并报告秘书长。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岗位2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副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汉3天以上须向分管副请假,并经同意,同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条 销假程序:
(一)在履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汉,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准假的市政府领导说明情况,由准假的领导决定是否延假,如批准须向秘书长报告返汉时间。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销假制度,准假后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外出。
第五条 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乡政府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的好公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农忙季度,突击性工作和上级会议等除外)和节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条 全体乡干部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第四条 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1:00—12:00。签到地点为乡政府一楼大门口,并注明当天工作去向。
第五条 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由领导派出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在签到薄上注明去向。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干部因事离岗前,必须向书记以假条形式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能离岗,归岗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逾期不销假者,作旷工处理,病假一般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准。
第七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同意后向政府报批。
第八条 一般干部的请假,一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干部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50元钱。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旷工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退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条 开会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开会无故缺席1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款由党委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累计造表,交财政所在干部个人津补贴中扣除,扣款收入归乡财政按月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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