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中学请假制度规定
一、请假类别
(一)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须凭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一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还应有本市级(含)以上医院住院通知书或疾病证明方能批假。长期病假人员(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全年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于每学期初办理长期病休手续,由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因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应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确需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报学校批准。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双方均属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4.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5.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时间计算应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生育假
女教职工生育子女请生育假的,应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请产前假要出具本市级(含)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时间休息的,休息时间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生(含)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若在寒暑假生育的,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适当顺延。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残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酌情批准一至三天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六)探亲假
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其配偶不住在本省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准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父母不住在本省的),原则上每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父母不住在本省)的,每四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七)公假
教职工公假范围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
2.经市教育局同意由相关部门临时通知并经校长同意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3.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经校长同意外出办事的;
4.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团代表、工会代表委员的教职工参加相应的代表(委员)会议或活动;
5.经市教育局同意兼任一定社会职务的教职工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6.教职工参加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学历提高进修。
(八)因私出国(境)
教职工因私需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赴港澳台的,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教职工的各类假期工资待遇按照浙人发[2015]84号文件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⑴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⑵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1.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2.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1.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三、旷工界定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都作旷工论处。以下几种情形者均以旷工论处:
(一)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二)伪造证明,骗取病假,小病大养,无病借病,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的;
(三)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四)申请辞职,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
四、旷工处理
(一)教职工有旷工行为,但连续旷工未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旷工期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全额扣除年终考核奖。
(二)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本人要求其返校回岗(通知书应注明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的处理后果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返校回岗的,学校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上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市教育局在核实学校上报的有关情况后,对擅自离岗的教职工作自动离职、除名或解聘处理。
河北正定中学学生请假制度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病需长期特殊治疗的学生参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因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时,须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并填写校内请假条,获准后向值日班长说明情况,按请假考勤,持班主任开具的假条方可回宿舍休息。请假1-2节自习课可由课任老师或班长批准。如遇特殊情况,学生找不到班主任,须找年级主任批准。
三、学生因病不能出操一个月以上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和班主任签名的假条由教育处审批,视为“长期病假”,交由值周生更改三操应到人数,教育处不审批一个月以内的操假。非长期病假者,出操时将假条交值周生。所有请假学生按要求在出操时到指定地点集合,统一排队进行活动(不能行走者除外)。
四、学生因故外出,须持学校统一印发的《学生假条》,班主任签字后携带学生证或阅览证等有照片的有效证件到年级组盖章,方可出校。因故回家者,到家后打电话向班主任报平安。返校后向班主任销假。
学生请假半天至三天,需由班主任批准,因班主任外出等原因,找不到班主任时,先由代理班主任或班长签字,再由级主任批准。
学生离校三天以上,须持班主任签名的假条,由级主任批准。
学生离校七天以上,须持班主任签名的假条,由级主任和主管校长批准。
请假期满仍未完全恢复或因其他原因需继续请假者,要提前履行续假手续,批准权限同上。
五、寒假、暑假、“五一”、“十一”等假期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打电话向班主任请假,返校后向班主任销假。
六、学生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而私自离校、不出操的,视为旷课或旷操。对无故旷课者(两次旷操计为一次旷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为一次旷课)班主任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连续旷课三课时以上或累计旷课六课时以上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六课时以上或累计旷课三十课时者,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以上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因病、因事离校,由班主任、级主任或教育处开具操假证明,由值周生更改应到人数。请假期满,要主动找班主任或教育处主管人员销假,教育处通知值周生更改应到人数,逾期不销假的视为旷操或旷课。
八、学生离校假条一式三联,一联班主任留存;一联到年级组盖章后交门卫保存;一联本人携带出校,返校时由门卫收回。
2012年5月修订
初级中学请假制度补充规定(4)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全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及相关待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重申部分制度,并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请假程序
1.教职工不能按时到岗必须严格按照请假程序请假。凡因公、因私、因病需请假者,均需按照规定先履行请假手续。除因病情急、重等极特殊原因外,必须逐级请假。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如校领导外出,可将请假单先送校长办公室,并电话请示,得到批准后由办公室人员转交领导签字。
2.未准假擅自离校或不到岗按照旷工处理。
3.放假前一周,开学第一周,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批准方可离校。年级、部门无权擅自批假。
二、重申请假时间、审批程序及权限:
1.请假时间、审批程序及权限:
请假时间审批程序及权限
半 天年级组长
半天以上,三天以内年级组长→主管主任→主管校长
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年级组长→主管主任→主管校长→校长
一个月以上年级组长→主管主任→主管校长→校长→区教育局领导
2.请假程序:
(1)非教学人员请假审批程序为由主管主任至校长;
(2)请假人到办公室领取统一的《龙岗区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3)逐级审批后,将申请表交办公室备案;
(4)假期期满后,请假人须向审批人销假(请病假的须持有医院证明)。未经销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等,由请假人自行负责。
3.凡参加各级各类教研科研、学术活动的教师,应首先按上列第一条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后方可参加,否则,一律按旷课(工)处理。
4.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升旗仪式,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5.请假人应配合年级和主管领导做好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6.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校长办公室在劳动纪律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部门、年级违规批假的,除按规定处理当事人之外,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作违纪处理;发现教职员工不按请假制度规范请假的,如通过部门、年级请假后,请假条不交校长办公室存档的,按旷工处理。
三、重申有关请假期间待遇的规定
教职工请假,按照《zz初级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教职工请事假、病假,月累计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绩效考核奖金不予扣发;超过1个((含)工作日的,按其实际请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病假一天扣除30元(半天以内不扣,特殊病情除外),事假一天扣除50元;因公负伤治疗期间,不扣发绩效考核奖金。
2.凡教师在早读(体育教师早锻炼、课间操、课外活动、监考、楼层值班)、上课和升旗及召开各种会议迟到、早退、缺勤者,每一次扣发岗位津贴50元(因公除外)。
3. 无故旷课一节扣除100元(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按旷课处理)。
4.凡因教职工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自身消极怠工等原因而发生教育、教学、管理责任事故,给学校带来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讨论,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当月或学期岗位津贴。
5.正常上班时间,月工作时间不足15天,不发出勤奖。
6.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寒暑假除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四、补充规定及修改
1.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工作人员日奖励性绩效奖,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2. 寒暑假放假及开学当月如请假超过7天,因工作日不满,按照如下方法计算请假人员出勤奖:当月按照21.5天计算出日奖励性绩效奖。寒暑假期间的工作日照常发放,请假期间扣发。
五、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安排及待遇问题
1.按照上级有关假期校园安全值班的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校园平安,处置突发事件,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需安排教职工值班。
2.由全体正编教职工轮值,干部带头。由校长办公室在开学初进行统一安排。
3.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值班的教职工要自行安排别人代替,并请代班人签名确认,于假期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办公室。
4.根据已通过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假期值班每天补助100元。
5.检查发现值班不到岗,按照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聘用教师、聘用员工。
七、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之日起执行。
zz初级中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中小学请假制度(定稿试行)[转]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须按时按规参加,保质保量完成,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中学学生请假制度
中学学生请假制度 为规范学校德育管理,养成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生严格遵守学校请假制度,原则上无特殊情况,每人每学期的事假不得超过三次;
2、确有事必须请假时,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撰写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限、姓名及所在班级),书写不详细的请假条不予批假;
(2)、请假时限超过一天的由批假人电话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并在请假条上说明);
(3)各班值日干部应准确无误地记录每日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名单,并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4)、班主任(科任教师)签字,班主任(科任教师)应严格把握请假制度,每张请假条一人(不许一条多人);
(5)、因病不能到校需由监护人请假并附医院证明。
(6)、住校生将请假条拿到住宿部生活老师处登记备案;不能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在当天的11:00之前拿完善手续的请假条到住宿部办公室登记备案;寝室严格查宿制度,发现旷宿者应于当晚或第二天第一节课前通知班主任(或家长)并报政教处;
3、请假学生凭完善手续的请假条出校门(门卫验证请假条);
4、请假学生必须在请假时限内返校;
5、早操、早自习的请假条应在每天的上午第一节前、课间操的请假条应在每天的课间操前、晚自习的请假条应在每天的下午放学前交相应的部门,无特殊情况,过时间的假条无效;
5、一周结束后,门卫室工作人员将请假条按班级分类交政教处,政教处通知班主任核实学生请假情况;
6、请假学生须自己请假,不得找人代替自己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7、无故旷课、逃避早读、晚读、自修、课间操及课外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如学生在请假过程中弄虚作假,按照《三营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中学请假制度规定】相关文章:
员工请假制度规定05-11
【推荐】请假制度的规定05-09
考勤请假制度补充规定05-18
请假管理制度规定05-11
学校学生请假制度管理规定02-23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规定01-18
中学请假制度11-02
中学学生请假制度02-04
公司规范请假规定05-11
请假补充规定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