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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单位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的管理,提高组织性、纪律性,特制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办公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休假。
第二条 办公室人员需要请病假、事假,休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报办公室考勤员备案。
(一)请假在一天以内的,说明事由,由办公室副主任批准,秘书请假报分管副主任批准。
请假在一天以上的,需书面写明事由,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办公室主任请假,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请假、休假结束,返回单位上班,必须到办公室考勤员处销假。
(三)外出公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以上请假或外出公差未按有关程序办理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在管委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条 病假、事假,休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得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待遇,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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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假期计算
1、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六条 旷工的界定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岗的。
2、请假时间己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到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4、病假证明和急诊证明弄虚作假的。
5、不填写干部休假表擅自休假的。
6、在工作时间以执行公务为名外出,事先未向领导报告,也未告知本部门其他人员,既不在机关,又无人知去向的。
行政单位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的有关组织纪律,树立窗口形象,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前向所有窗口负责人请假;窗口负责人或当事人向大厅值班长请假。临时请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二、因公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事前做出书面申请,由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1天以内(含1天)报行管办副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行管办主任批准。
三、因私事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实行双向请假制度。无论是窗口工作人员或者窗口负责人,均应事前向原单位报告,凭原单位批准的书面请假条,报行管办批准(特殊情况可由窗口部门分管领导与行政管办行政审批科电话联系)。
四、工休假、探亲假、产假、产后哺乳假等向原单位请假,报行管办备案。工作人员请假后不得影响窗口工作,需要派人顶岗的必须由原单位派人顶岗。
五、只有一个人值班的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实行双向请假制度。经原单位同意并由原单位派人顶岗后,行管办方可准假。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病假以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视为旷工。
八、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由行管办定期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在行政审批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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