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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部门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2、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1、临时办理本单位相关业务确需出行的,与相关股室股长请示。
2、因病假、事假请假一天,须同办公室请示,经同意方可休假。
3、因病假、事假请假二天,必须同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请示,经同意方可休假。
4、因病假、事假请假三天及三天以上,必须同工区主任请示,经审批方可休假。
5、严格依据相关干部及职工请销假制度,对假期届满后仍无法正常上班确需继续请假的,应重新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在请假期间执行绩效工资相关考核制度。
6、因工作需要公出、下乡需到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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