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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请假制度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事项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登记。请假1天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先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党政领导请假一律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
2、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丧假除外必须先本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书记或主任批准后并交党政办主任登记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3、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急性病及丧假除外均得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办法及待遇一病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写出申请;因患慢性病需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介绍信按程序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病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3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其基本工资。二事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和其他有关的工作制度,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须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准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1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事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2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3事假超过2个月的,按请长假人员待遇对待。全额拨款人员每月发300月基本生活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每月发260月基本生活费,不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同时还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三年休假办法及待遇
1、休假条件。凡正式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已满5年,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天数。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3、休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4、有关年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1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病假累计达1个月的,均不得安排休假。2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天数,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能跨年度使用。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确需在外地休假的,必须经书记或主任同意,方可前往,其路费自理,路途时间计算为休假时间。二探亲假办法及待遇
1、探亲条件。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探亲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三产假办法及待遇
1、产假假期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2怀孕流、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2、假期待遇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2有岗位津贴的扣除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3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四婚、丧假办法及待遇
1、婚、丧假假期1婚假。在职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达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婚假12天。2丧假。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父母亲病故,可休丧假3天。处理丧事可请3~5天事假料理。
2、假期待遇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2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乡机关请假销假制度1
为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组织纪律性,使我乡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请销假和考勤制度,要求全乡干部职工严格遵守。
一、乡上每位干部职工都必须自觉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兢兢业业干事,不干违法乱纪的事,不说影响团结和不利于工作的话,有事有病不能正常上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请假,将干部的出勤列为干部职工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写出请假条,请假条由向上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考勤人员,请假期满后要立即返回乡上,并向主要和考勤人员入销假,除特殊情况外,严禁打电话或捎假条请假。
三、乡上干部每月至少出勤22天以上,每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8天,每超一天扣当日工资的50%,多出勤一天奖励4元,奖励金每月兑现一次,对全年出勤最好的同志年终作为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之一,家住在乡政府所在地职工不享受出勤奖。
四、乡计生专干和服务所人员考勤由分管领导考勤,计生专干和服务所人员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6天以下有项主要领导审批,6天以上由乡党 1
委加注意见报县人口委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主要部门审批后将请假条交乡主要领导,否则,按旷工论处,矿工一日扣除当日工资,每月将专干和服务所人员出勤情况如实向县人口委报送。
五、乡上其他干部因事因病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主要领导审批,请假在7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乡党委加注意见后报组织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六、在计划生育和禁毒等突击活动期间,乡干部职工除亲属婚、丧、嫁、娶等特殊情况外,不能请假,工资关系不在乡上的同志,由乡上报其主管部门按制度扣除工资。
七、乡干部职工考勤情况每月底将考勤情况公布一次,奖罚在每月工资中兑现。
八、乡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后,要按照销假,如请假期满后续假的一定办理补假手续。
九、家在本乡居住的干部职工,原则上要求在乡政府住宿,以应付突发事件,住宿家庭的要求每天按时上班(8:
30),按时下班(6:00),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日论处。
十、要求全乡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请销假和考勤制度,坚决反对出勤不力的不良现象。
中共***乡委员会 二0 一一年三月九日 2
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工作秩序和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初婚为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延长婚假10天(共计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3天丧假。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时,给予1天丧假。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三、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双方不重复享受),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见习生、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五、事假
所有因干部职工本身的原因而申请的休假均为事假,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干部职工在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的应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干部职工申请事假需提前1天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含20天)。
六、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请假的, 1天以上的凭正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病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计算,按省、市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年休假
我办干部职工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则可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可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处室可根据干部职工本人的意愿,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年初均应提出年休假计划。在年度总结以及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期,原则上相关部门不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分2次安排;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八、各类假期履行手续
(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根据市里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处室负责人申请各类假期必须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他干部职工申请各类假期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劳务派遣人员按相关规定比照实施。
(三)申请各类假期的干部职工,休假前均应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并于休假前,将《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报秘书处备案。
(四)本办秘书处将不定期督查,凡未履行各类假期手续及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上班的,视同旷工处理,并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九、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含)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含)的,原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不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
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
(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已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当年度已修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冲抵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十、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2015年3月9日
旌德县人大机关请销假制度
一、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公务、出差的,应告知分管领导。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三、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半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含一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会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按县里有关规定执行。准假后请假人需报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
四、假期完毕,请假人需到分管领导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五、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国家法定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试行)
一、请假手续
1.局领导请假
(1)局主要领导短期请假在局办办理请假手续,向班子其他成员、局办公室负责人告知事由和去向。连续三日以上外出请假应按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将批准的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必要时向上级组织作出请假说明。
(2)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请假,向局主要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向局办公室负责人告知事由和去向。连续三日以上外出请假应按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2.局机关人员请假
(1)局机关全体人员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凡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等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外出开会或参加局派出的各类公务活动,要向分管领导、局办公室负责人告知事由和去向。因故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2) 3天以上的病假、计划生育假等须出示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病历本或休息医嘱)。
(3)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病)确需请假的,需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依次审批(出具相关证明或事项说明),换开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并在协调安排好相应的工作后方可离岗,不能因此而影响工作。
(4)请假期满应按时上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或提前到岗者,应及时办理续销假手续。
二、请假程序
1.办公室人员临时外出办事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在“办公室人员临时请假登记表”进行登记。
2.请假13天以内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报请分管局长审批。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3.请假3天以上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同意,报请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三、关于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局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各办公室根据本办公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原则上集中在寒暑假安排。特殊情况可分学期集中安排。年休假一并纳入考勤管理。
四、相关规定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需出具区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请假人数各办公室要严格控制。病、事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不算作请假时间。
2.婚假时间为7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增加到15天。
3.女干部正常产假时间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休假半年(包括产假和假期)。
4.机关干部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配偶)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7天内。后事办理不在本省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
5.关于旷工的规定及处理。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派出参加公务活动或开会未参加、病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者均作旷职处理。旷职达到文件规定天数,根据情节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6.超过规定请假期限、旷职等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工资津补贴。重大疾病(绝症)病人请假期间不扣工资津补贴。
本方案2015年4月4日经教育局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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