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为加强组织纪律,严格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打好教育翻身仗,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暂行规定》(冀政[1985]149号)、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其间的工休日、法定节假日),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2、流产。女职工怀孕时间不满两个月流产,假期二十天;怀孕两至四个月流产,假期三十天;怀孕四至七个月流产,假期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假期九十天。
(二)病假
教职工因重症疾病、急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可为三天;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七天。
(五)事假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教学岗位时,必须请事假。
(六)进修学习
鼓励教职工利用节假日参加电大、函授、自学等进修学习,原则上不允许离职进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职学习的,必须进修师范类对口专业。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期满返岗工作要及时销假。
(一) 请假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携带上述证件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股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前三天内请假,医院诊断证明只作参考,不作为请假批准依据。七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七天至十五天由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十五天至二十天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而十天以上由教育局局长批准。病假批准后,到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一次病假不准超过六十天。六十天内不能痊愈的,可以再申请休病假,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3、婚丧假。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批(晚婚的,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4、事假。本人事先申明请假理由,七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七天至十五天由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十五天至二十天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二十天以上由教育局局长审批。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5、中心校,中学校长及直属单位负责人请假或到县外出差,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6、凡参加离职学习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经局长批准后,方可报考。录取后,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件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学习期满后按时到县教育局报到,由县教育局安排工作,逾期不归者按自动脱岗处理。
(二)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七天以上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或单位负责人携带本单位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股销假。
2、教职工婚丧假和不满七天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本单位销假。
3、参加离职学习的教职工,学习期满后七日内到县教育局报到。
三、请假期间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工资照发。
2、根据冀人发[1998]296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其绩效工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百分之六十计发,工作年限十年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从第七个月起全部扣除。
3、病愈后恢复工作,满两个月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不满两个月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42号文规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十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调高。
5、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累计满一个月(三十天后开始计算,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6、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三十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十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7、参加离职学习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离职学习期间,不计算教龄,不参加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取得学历毕业证书,按时返岗工作后,及时落实工资待遇。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逾假者,事后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
6、无特殊原因,须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中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参予实际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10、未经县教育局批准私自离职学习或学习期满不按时返岗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对教职工,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三天,累计旷工超过七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相关规定
1、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凡病假超过一年的,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病情会诊认定,病情严重,应该休息的,可继续休息;会诊认定可以上班的,应该上班,如仍不上班,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按旷工处理,当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3、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需要到外地就医治疗或到疗养院的人员,其往返车船费,按出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住院治疗或在疗养院疗养期间可以发给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公出补助标准执行;治疗和疗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扣发请假期间工资、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况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到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
5、以离职学习为名脱离工作岗位从事其它工作的,经查实,扣发脱岗离职期间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对不办理离职手续私自进修者,停发其工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6、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本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来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初级中学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职工劳动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请假单》,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到考勤处办理准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职工假期终止及时到考勤处办理销假。
2.审批权限: 职工请事假半天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一天以上,本人需填写请假单,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并将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职工请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续假,即无正当理由,又无事前续假的按旷工处理。中层以上领导请假必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离校。
3.职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做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一律按旷工处理。各部门同志必须严格按请假的审批权限执行。职工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病假
1.职工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或卫生所病假诊断书。卫生所一次三天诊断书有效,连续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应及时转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由就诊医院出诊断书。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将诊断书交到部门负责同志后,随即交到考勤处备案,如诊断书不及时上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婚丧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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