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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17:10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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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1、病假必须凭病假条请假,事假必须有书面申请。

高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请假半天,由所在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内由所属处、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由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校长由校长办公室批准。

2、所有教职员工实行弹性坐班制。教师病假期间,坚持上课,其它时间休息,不以病假对待(必须与相关的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并出示有关证明)。

3、考勤工作统一由校长办公室管理,各年级组长、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组、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考勤人员每周五填写出勤统计表,一式两份,签字后于下周一将其中一份公布于本组、本部门办公室,另一份交校长办公室汇总。

4、全校性集中的政治学习及会议的考勤仍由各组长、部门负责人负责,交校长办公室汇总。

5、考勤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事,认真负责,以身作则,不讲情面,不弄虚作假。

6、病假:病假三天之内(含三天),每天扣除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二十;病假六天之内(含六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五十;病假十五天之内(含十五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七十;病假三十天之内(含三十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八十;病假超过三十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百。病假天数按一学期累计结算。

7、事假:事假三天之内(含三天),每天扣除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三十;事假六天之内(含六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六十;事假超过七天(含七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百。事假天数按一学期累计结算。

8、产假:在法定的产假期间,每天享受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五十。

(说明:产假连续计算,不扣除节假日、寒暑假。病事假扣除节假日,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

9、婚假:参照国家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假的规定,以确定婚假时限,在法定的婚假期间每天享受日职级工资的80%。超过假期,则视具体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10、丧假:参照国家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假的规定,以确定丧假时限,在法定的丧假期间每天享受日职级工资的80%。超过假期,则视具体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11、旷工:旷工半天,扣除其半个月的职级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其当月的职级工资,旷工一天以上,扣除其全学期的职级工资。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高邮市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2015-11-18 18:28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管理,明确教职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建立优良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市局《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考勤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对请假的类别、时限、程序、要求、待遇等进行规范,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如实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销假汇总登记册》(附件一),月末公示,学期末汇总考核,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考核档案。考勤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岗位)晋升、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二、请销假制度

1.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必须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单》(附件二),注明请假起讫时间、联系方式,并协调安排好本人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

2.教职工请假在1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批准。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3.学校校长请假(含因公外出)5天以内必须报市局负责管理的相应副局长(副书记)批准。学校副校长5天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5天以上的基层单位批准后报市局人事科备案。

4.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等形式请假并获校长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间结束回岗,应及时向校长报告销假。

5.凡报市局审批备案的,须经学校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请假的类别

请假类别包括因公外出、病假、婚假、丧假、产(孕)假、事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工伤假、因私出境等。

1.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会议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协调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因公外出10日以上须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2.病假:因病需请假治疗或休养。请病假3天以上者,应持高邮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等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何种疾病,需休息的时间。请假人事后应提供病历、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佐证材料。

3.婚假: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对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非初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时可经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丧假1~3天,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有关费用自理。

5.产(孕)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假、双休日、法定假日)。如产假中遇有寒暑假可以顺延,不计入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职工因身体原因请假保胎,按病假有关办法处理。

6.事假:因实行双休日制度,学校原则上不批事假。如确因事请假,原则上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5天,请事假者假期中的工作,应由其本人请人代理。

7.哺乳假:对哺乳期女职工在考勤和工作量上应适当照顾。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8.计划生育手术假: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享受休假。放环2天,取环1天,药物皮埋5天,取皮埋剂3天,男性结扎7天,女性结扎21天。人工流产未满4个月15天,人工流产满4个月42天,中期引产42天。手术假期均不含手术当天。

9.探亲假: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10.工伤假:教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可办理工伤假(即工伤治疗期)。

11.因私出境:教职工因私赴港澳地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私出国不超过半年,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私出境期间,按事假办法处理。

四、待遇规定

1.病假。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教职工平均数的三分之一。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龄10年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教职工平均数的三分之二。累计超过3个月:不享受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超过6个月:必须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由教育局、人社局共同审核批准,并按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证明,身体情况不允许上班的可延长假期。病假6个月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工龄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分别扣除基本工资30%、20%、10%。

癌症、精神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经市局审批,在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需医生证明。复工达3个月后旧病复发,其病假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其疾病并未治愈,为了工资不打折扣而上班,上班短时间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休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2.事假。学期累计10个工作日以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方案,酌情扣除部分奖励性工资;学期累计1个月以内(10-30个工作日)的,每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3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天],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最多按50%发放;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的,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止发放,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天起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不享受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除未履职期间的岗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3.其他。因公外出、婚假、丧假、产(孕)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各项工资全额发放。探亲假和因私出境均按事假办法处理。工伤治疗期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一学期累计旷职达5个工作日,不享受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安排的加班,每学期在5天以内(含5天),可以安排调休,超过5天按事假处理。

五、其它规定:

1.患重大疾病(癌症、精神病、传染病、重度残疾等)需提前离岗休息的,按个人申请、单位初审、教育局和人社局共同审批的程序办理相关退养手续。

2.除病休外,凡接近退休年龄教职工因其它事由提前离岗的,均应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教育局审批备案。其工资待遇按《高邮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邮教发〔2015〕139号)、《高邮市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邮教人〔2012〕57号)规定执行。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在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情况下,可以不签到坐班。

3.教职工一学期病、事假超过15日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一学年因病、事假累计(工伤及经审批提前离岗和病休者除外)超过6月以上的,当年的事业考核为“不参加考核”,不计算当年的工、教龄,不参加下一年年度晋升调资,退休时按扣减后的工龄计算退休费。

4.教职工1年内连续旷职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职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5.教职工请假如提供虚假材料,或以病事假为名,从事其它兼职,一经查实,离职时间均以旷职论处,并扣回休假期间的所有工资。

六、本规定经三届四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从2015年春季学期施行。

高邮市教师进修学校

2015年12月19日

附件:

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单

段塘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8 15:13 | #3楼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拟定段塘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严格遵照执行。

1、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的均需填写书面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一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2、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医院的请假证明、病历卡等,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3、教职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2小时以内,向本办公室室长请假,并在留言板上留言;半天以上(含半天)及1天,由学校办公室审批;2天及以上由校长审批。

4、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未经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5、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6、教职工请假期间绩效工资扣除办法见:《段塘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附件3其他考核细则补充规定)。

7、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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