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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 小学
一、请假管理
1、教师请假2节课以内(含2节课)由年级组长审批;
2、教师请假半天内(含半天)由教学处审批;
3、教师请假半天以上1天以内的由副校长审批;
4、教师请事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教师请病假1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批;
5、教师请事假1周以上两周以内的,教师请病假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学校提出意见,报西乡教育办公室审批备案;
6、教师请事假2周以上的,教师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由学校 、西乡教育办公室、教育局人事科提出意见,报教育局领导审批备案;
7、校长 、支部书记请假按照《宝安区教育系统干部离深请假报告的规定》进行审批;
8、年级长 、科组长向教学处请假,行政人员直接向校长请假,职工请假直接向办公室请假;
9、请假须持书面请假条,简易请假条到教学处申领填写,上报备案的请自行下载打印《宝安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按要求如实填写;
10、科任教师请假原则上自行调好课,将所调课程报教学处备查,班主任请假除将所调课程报教学处外,还必须就班级管理方面的工作安排报德育处备查;
11、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学处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2、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学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3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13、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二、请假处理规定
1、当月请事假累计1天(含1天)不扣考勤奖,请事假累计超过1天的,每增加半天扣50元。
2、当月请病假累计1天(含1天)不扣考勤奖,请病假累计超过1天后,每增加1天扣50元。(注:3天以上请病假者要有医院医生开具的请假条为依据)
3、请假未调课的,每节课扣10元代课费。
4、所有请假当月进行累计,考勤奖不够扣的,从课时津贴中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5、请假一个月以上,按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6、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学校及时通知本人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本人仍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论处。
三、缺勤、旷工处罚规定
按照《深圳市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试条例》,要求全体教职工自觉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时到校,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要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不回校上班者,以旷工论处,并作如下处罚:
1、旷工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应该提出批评教育,旷工一天以上的,要在教师大会检讨备案。
2、旷课一节,扣当月全勤奖100元。
3、旷工一天,除了扣当月全勤奖外,期终不能评优评先。
4、旷工一天以上者,不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期末所有奖金,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处理。
5、不按时到班上课、上课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岗位或提前下课1次扣全勤奖50元
四、学校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未按要求准时到岗,影响工作,耽误课程,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每次从绩效奖中扣除200元(在学期结束时结算)。
2、在办公室吵架或闹不团结,拉帮结派,挑拨是非,造谣生事,中伤诽谤他人,肇事者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本方案由教代会2011年6月16日审议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执行。
皇城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所有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经校长(或教导主任)批准后,登记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教职工凡请假在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均必须写请假条,没有假条的按旷工对待,因特殊情况,如在外赶不回来或生病等原因当时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销假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在一周以上者需提前申请,由校长与联校和村委领导协商后,制定出离岗接替办法方可离岗。
四、教职工考勤必须与待遇挂钩:
1、教师每月出勤2223天、职工每月2627天伟满勤,发出勤奖50元。上班期间每请事假1天,出勤奖少发15元,每请病假1天,出勤奖少发5元,,旷课一节或旷工半天当月不发出勤奖。
2、升旗、政治、业务学习、例会及其他活动,请假一次少发出勤奖2元,旷工一次当月不发出勤奖奖金。
3、连续请假在半个月(含半个月)至一个月,不发当月津贴、及浮动工资,生活费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
4、请假在一个月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及一切补助,本学期不计算奖金。
5、教职工本人婚假7天,父母丧事假7天,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顶正常上班;女教师产假,晚婚晚育且有独生子女证者假期半年(含双休及节假日),两者不符其一者假期三个月(含双休及节假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教师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11月
独山子第五小学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为了健全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学正常有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类别
第一条:事假、护理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条:丧假:父母(含岳父母或公婆)或配偶及子女死亡给假3天(本地),外地按上级规定执行。如假期已满必须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四条:探亲假: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规定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第五条:婚假: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一天(含)以上者,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按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例外。
二、批假权限
第七条:校长请假必须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副校级和学校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一天(含)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一周以长审查后报教育局审批备案。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写请假条,病假要有医院证明。
三、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1、凡需请假者必须提出书面请假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按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经过批准,并且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恢复工作或接受新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因病因事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届满前按本制度按第八条、第九条要要求向学校申请续假。
第十四条:连续请病假者,每月应交验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不得一次请病假,长期治养。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人的有关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已批准的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请假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
四、假期待遇
凡履行请假手续、经过批准可按下列原则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产假、婚假、丧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病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事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其它
第十九条:擅自离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包括虽续假而未经批准的)按旷工论处,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报请上级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享受病休待遇,但又在外从事其它劳动获取报酬的,按事假处理,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旷工扣发当月奖金,无故缺课、私自调课(双方)按20元/节扣发。升旗、例会缺席者按10元/次扣发。到校,但没有上课、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不服从工作分配,经耐心劝告无效,无理拒绝工作者,自拒绝之日起停发所有奖金并按事假处理,同时上报区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节假日,由学校安排的统一工作行为正常考勤并记为加班,请假按病假或事假处理,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由校委会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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