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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请假制度 劳动法
为加强车间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车间车间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和本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处以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车间及时召开分析会;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报请厂部处理,车间加倍处罚。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提前15分钟进班并穿戴好劳保用品到岗,否则按迟到论处,班中溜岗、串岗、睡岗、看小说、打毛衣、提前洗澡,违者处罚20元/次;上班时间打牌者,发现一次每人每次处罚100元。厂值班人员查到,车间加倍处罚。
3、一般请假需要提前24小时,疗养、年休填写申请假单并经班组长签字同意,交车间领导签字认可,否则作无故未上班处理,请事假、病假需提前8小时向班组长、车间值班领导请假(班组长行使月度1天病假事假职权,班中事务自行解决),班中临时短时请假,不影响生产由班长批准并报告值班人员,同意方可准假,车间行使事假三天内的职权,事假三天内扣罚50元/班.次(扣罚返回班组单位),超过3天病、事假全月无奖金。
(1)三天以上由厂劳资部门批准,取消本月奖金,无故不上班,按实际天数扣罚200元/班.次,车间返100元予班组岗位 ,当天班次作年假或疗养假考勤,三天以上作工旷处理,并上报厂劳资部门。 1
(2)班组长批假权1天,车间批假权3天,班组按实际情况予以考勤。
4、迟到30分钟内扣20元/次,30分钟以上扣50元/次,1小时以上作事假处理,早退30分钟内扣20元/次,30分钟以上扣50元/次,1小时以上作事假处理。
5、吃饭时间不能超过40分钟/次,同岗位必须交替吃饭,否则影响生产的扣100元/次。班中喝酒者,处罚100元/次。
6、各班组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本车间下达的临时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讨价还价,不服从车间及班组安排者,处罚50元/次。
7、出现设备问题,操作工必须及时通知班组长和检修人员,并积极配合检修,及时掌握检修进度,不积极配合检修者,处以50元/次罚款。
8、越级上报者,处罚1000元/次,上报情况与实事不符,处罚2000元/次。
9、各接-班组长必须在交接-班时限之前进行班次交接,交接时段已过,所有事物由本班全部负责。各班组长务必当面交接清楚所有事物,遇交接不清,必须经原值班人员确定及判罚。在值班人员未作明确判定之前,交-班组长必须在场,否则等同无人交-班处罚。
10、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集体学习者扣50元/次。
11、严禁私请民工上班,违者罚款200元/次,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全部负责。
12、严禁职工上连班,否则处罚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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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吹炉车间 2011年7月1日
劳动法员工请假制度
一、病假:
1. 病假证明必须由公司指定的正规医院开据;
2. 员工拿回公司的病假凭证必须包括:
1)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情诊断书;
2)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假建议书。
3. 如果公司发现病假证明不合格将视为事假扣除该员工当天相应的工资及全勤奖;如有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
4. 员工病假每月审核期间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请病假不能超过1天
2)每月累计病假>1≤2,扣除全勤奖100元
3)每月累计病假>2,扣除全勤奖200元
其余工资严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员工守则》《员工手册》中第2.5款关于病假工资规定的扣除比率执行(详细规定见公司《员工守则》《员工手册》)。
操作规则:员工必须在休假后一周内将休假单递交行政人员登记,如果超过一周(指从休假回
来当天开始计算)仍未交假单的公司一律按事假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 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 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 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 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补贴)÷21.75×事假天数。
三、年假:
公司将给予员工年假以使他们在工作之余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公司鼓励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进行休息。
享受带薪年假条件如下:
1、所有公司员工在服务期满一年后均可享有12个工作日的年假,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试用期内员工无权享受年假。
2、在服务的第一年,员工可享受的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时间按比例计算:
工作日数÷365天×12天
3、员工雇用终止时,未休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期限按比例计算平均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剩余年假天数
休年假必须提前申请:
1、请假≤1的申请,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
2、请假少于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
3、请假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4、请假超过连续十个工作日的申请,必须提前两周提出。
操作规则:任何员工休年假,必须填写正规的年假申请单,并提交部门经理批准,再递交行
政人员登记,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假单请求(特殊情况除外)。(员工的年假单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单经理交。)
四、迟到(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 每月累计迟到≥3次或累计迟到时间≥20分钟,扣除全勤奖100元。
2、 上班、开会、培训迟到、无故缺勤后,每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1) 迟到在10分钟以内,累计2次不计入警告;超过2次后,每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2) 每次迟到只要超过10分钟,即口头警告一次;
五、加班(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员工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须经部门经理事先同意,获准的加班时间是作
为加班费支付或补休安排,部门经理可根据工作性质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补偿方式,且必须递交正式的加班申请单。
调休申请
1、周末加班的员工可按公司规定补休,补休时间必须在加班的当月休完,超过一个月的公司将不予计算;
3、需要补休的员工必须提前递交正式的加班调休表(即休假申请表),如果未收到加班调休表将等同休事假处理。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1、一般工作日: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
2、周末: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0
3、公众假期: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0
申请程序: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加班前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原因和预计时
间,递交给部门经理审批,加班完成后,员工必须在《加班申请表》中注明实际的加班起止时间,经部门主管签字后递交给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再统一将部门的加班申请表递交人力资源部
六、考试假
试用期满的雇员一年内可申请不超过5天的考试假,仅在考试日与工作日冲突时才准许请考试假,而且考试科目须与雇员申请考试假时在本公司从事的工作有关。
雇员应在考试假之前至少30天向直属主管说明其申请考试假的打算,并填写《休假申请表》,经主管签字同意并附上准考证复印件后,递交至人力资源部。雇员还应向公司报告考试结果。
公司保留当雇员在发布考试结果之后12个月内离开公司时,向其索回支付给该雇员的每一天考试休假的工资全额的权利。
七、婚假
试用期之后,雇员经出具证明,在其首次合法结婚时,可享有婚假。
在25岁之前结婚的男雇员和在23岁之前结婚的女雇员可享受3天婚假;在上述年龄之后结婚者,可享受13天婚假
婚假应在结婚前或结婚之日后三个月内连续休完(不分工作日或周末)。婚假需提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申请,员工在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
八、产假
女雇员享受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
1、怀孕三个月后,女雇员有权享受每月半天带薪的孕妇检查假;
2、怀孕六个月后,不应安排上夜班,必要时,工作岗位应做临时调整;
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内,女雇员可享受共90天产假,并享受全薪工资;
4、其婴儿不超过一岁的女雇员,每天可享受1小时带工资的哺乳假;
5、产假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怀孕女雇员应当与其直接主管讨论与怀孕有关的日程安排和计划,以便提前做出适当安排。
九、计划生育假
妊娠不足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15至30天流产假;妊娠超过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42天的流产假。女员工在流产假期间,可享受工资。
为计划生育目的而采取有关医疗措施的雇员可享受1至14天计划生育假,有关员工在计划生育假期间可享受工资,在生育后三年内做人工流产,可视为病假处理。
计划生育假必需在采取计生措施后一次性连续休完。
十、丧假
已过试用期雇员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时,可享受5天丧假;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享受2天丧假。休丧假应事先获得批准(有正当理由则可免除)。
丧假仅在事发后五天内有效,并且应在这五天内休完。如果上述亲戚的葬礼不在员工工作当地举行,则根据距离而定,增加不超过三天的旅程假。在上述假期内员工将享受正常工资。
请假办法、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员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各班组、部室应严格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员工请休假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4、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
二、请休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可以申请病假。
(1)员工休病假,需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条(附病情报告,盖章生效),并按相关程序经公司认定。
(2)超出核准病假天数,未补假的视同旷工处理。
(3)凡经发现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按100元/天罚款。
(4)员工休病假期间,停发期间工资,公司按15元/天扣误工费,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以申请事假。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事假。
(1)事假休假天数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遇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剔除。
(2)员工一年内休事假不能超过15天。
(3)休事假期间,停发期间工资,公司按30元/天扣误工费,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批假权限
1、员工休期,按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应经本班组的班组长或部室主
任、公司经理逐级审批。
2、员工休事假及病假的:
(1)普通员工:请假在4小时内的,由班组长、室/部长审批。
(2)三日以内的,由班组长、室/部长审批后必须报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3)三日以上的,在完成相关请假手续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班组长、室/部长一个月内对同一员工的批假限3次,超出3次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部室负责人直接报公司分管经理审批。
四、请休假程序
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上班的,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休假之日起1日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及时上岗的,应委托相关人员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对于愈期未补办的,按旷工计。
1、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
2、按批假权限,报请审批;
3、经批准休假的,将“请假审批单”交考勤员,附于考勤表后粘贴待查。
五、考勤及结果适用
1、各班组/部室确定1名员工为兼职考勤员,报财务部备案。各考勤员和班组/部室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2、各班组、部室考勤员按要求填写“考勤表”,每月28日前报财务部,节假日顺延。
3、考勤结果将作为员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4、员工必须按请假时限按时复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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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办法所列条款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则以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建立和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生产、工作质量和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由财务部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各班组长、部长为各班组或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辖范围内人员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2、由各班组长(部室主任)或指定专人兼任考勤员负责本班组或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考勤考记的时间为当日下班前或第二天上班后的一小时内。
3、考勤员将本班组或本部门人员出勤、缺勤情况按考勤代号如实记入考勤簿,同时将各种假期的批准手续单据粘贴在考勤簿后面,每月28日前将考勤簿交由财会室。考勤簿应保持整洁、无缺,保存期为五年。
4、旷工、迟到、早退的区分及规定。当日缺勤时间在2小时及以上的为旷工,不足2小时的为迟到、早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到达工作岗位的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
5、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在超过规定时间的第一天,考勤员应将考勤簿交由公司劳资员,由劳资员提出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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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按公司规定程序批准后,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6、对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而延误工作的,对工作时间干私活的,对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对工作时间因吵嘴打架而停止工作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工作停止的,给予500元/人罚款。
7、公司员工请假,必须办理书面的请假手续。具体的请假休假程序及规定按公司请假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8、请假人员必须将被批准假条交给考勤员以后才能休假,禁止先休假后补假,否则,缺勤时间视为旷工。如假期到期因故不能按时出勤的,须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报告单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凡未请假、擅自更改请假报告单的、请假手续不完备或过期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扣罚当事人300元/次,缺勤时间视为旷工。
9、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预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场地)30分钟以上的,需经班组长或部室主任同意,未经同意离开工作岗位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次。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次,离开工作岗位(场地)的时间视为旷工。
10、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必须有医院的休假证明并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员工在节假日回家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期回公司工作的,因重大疾病或急病的,不在公司驻地居住晚上下班回家第二天因故不能出勤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允许通过电话或其他途径告知的,应告知班组长、部长或公司主管领导(告知班组长或部长的,班组长或部长应及时通知财务部或根据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于员工上班4小时内补办有关请假手续,未按规定时间补办请假手续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次。超过1个工作日仍未补办请假手续的,其缺勤时间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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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前10日内考勤员应将其考勤情况报与公司财务部,由公司通知当事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息的,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休假手续。
12、公司员工计划生育、节育假假期及需要哺乳的女工哺乳时间的规定,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应按规定要求办理休假手续。
13、各班组要严格考勤制度。班组长或部主任超出权限审批假期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批准人200元;考勤中弄虚作假,致使考勤簿记录不实的,考勤员未按规定考勤或无请假手续而考记假期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考勤员200元。
14、旷工4小时内,扣发当日工资并处100元罚款;旷工8小时内,扣发当日工资并处200元罚款;旷工8小时以上,扣发期间工资并处200元/日罚款。
15、工作时间干私活、洗澡、吃饭、及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当事人100元;对聚众聊天,利用计算机、手机玩游戏、上网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当事人100元,以上处罚从2次起加倍处罚。
16、在工作时间打架斗殴者,扣罚当事人每人500元。
17、对于打击、报复纪律检查人员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罚其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8、劳动纪律管理人员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公司劳动纪律涣散影响公司生产工作的,在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显失公平、公正的,对责任人扣罚200元/次。
19、公司劳动纪律管理部门不定期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建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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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簿,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各班组或部室每天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并按规定记好考勤。
20、班组或部室一个月内累计有3人次及以上违纪的,取消班组长或部长的当月职务补贴。一年内累计超过12人次违纪的,取消该班组或部室的年终评优奖励资格。
21、本规定所规定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当月工资金额不足的,顺延到次月,直至扣完。
22、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冲突的,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23、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公司研究决定,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2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法中的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管理:
1、 公司实行考勤制度,每位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
2、 各部门应设考勤人员负责考勤,考勤表每月1日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考勤和核实考勤记录。
3、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漏报、虚报。漏报者每次罚款20元;虚报者每次罚款20元,并记警告处分一次。其他员工如私自涂改考勤记录,给予警告处分。
4、考勤报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考勤员签名、部门主管签名。
5、 员工上班每天应该提早10人钟到岗,做好上班前的准备。不准违反规定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元,连续五次者记警告一次。迟到早退 分钟以上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 小时者以旷工一天论处,凡旷工半天者罚款 元;旷工一天者罚款元。连续旷工 天或当月累计旷工 天者,予辞退。连续旷工 天或全年累计旷工 天者,予以开除。
6、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职能检查、专职检查中发现有无故脱岗、串岗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罚款 元,当月累计次记行政警告一次。
第三章 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四条 请假规定:
1、除每周限定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含病假、事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有效。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经批准的请假单,交考勤员,方可离岗。
2、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
3、请假期满,向直接上级销假。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4、 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 请假批准权限:
分支机构员工请假
1、普通员工请假 天(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天以上,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 天(含),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天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副厂长请假 天(含),由厂长审批; 天至 天(含)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3、厂长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本部人员请假
1、 普通员工请假 天(含)由直接上级审批,超出 天,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 副总经理请假,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所有“请假单”均需随当月考勤报表汇总至人力资源部,以备审核。
第四章 加班规定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公司实行第周40小时工作制。
第九条 部门统一安排的加班,由部门主管统一填写《加班记录表》。
第十条 个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由加班人填写《加班记录表》,经上级同意后方可记入考勤。
第十一条 《加班记录表》包括加班人、加班时间、完成任务、上级审批等内容。
第十二条 《加班记录表》随考勤表汇总到人力资源部,公司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五章 休假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请假和当年奖金有直接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劳动法 请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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