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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16:14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严明干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一、审批权限

书记、镇长请假(外出)分别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分别报告区委办、政府办;

领导班子成员(退二线领导、享受副科级待遇的干部)请假由书记审批;

干部请假不得超过年应公休的天数。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4-5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镇长审批;5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书记、镇长共同审批;请长假由镇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村干部请假另行规定。

二、管理制度

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电话、口头、捎信请假一律无效,视为旷工。

三、违纪处理

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一次由镇纪委对违纪人员口头批评,第二次由镇纪委对违纪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镇通报批评。

年请假超过公休假天数的,按天扣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1天工资,并给予口头批评,月旷工3天以上除扣发工资外不享受当月工作津贴,并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连续旷工15天以上,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请假1-3个月(含1个月)的扣发请假期间工作津贴的20%;3-6个月(含3个月)的扣发请假期间工作津贴的50%;超过6个月(含6个月)者不享受当年奖金、差旅和工作津贴;请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停发工资;提前离岗人员另行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假(婚、丧、产假、公休、计划生育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问题

本规定适用于在岗工作人员,外出从事产业或者不在岗按相关政策规定考核。

五、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日考勤、周汇总、月考核。

违反本规定的,由镇纪委调查核实后,交党政办开具便函,由财政所扣发相应津贴、工资,情节严重的依规处理。

本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为准。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2015-11-18 10:50 | #2楼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擅离工作岗位,离开本镇必须请假,事后及时销假。

二、工作人员请假一律持请假条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即:副科级干部及总支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党委书记(书记不在家由镇长)批准;其他人员请假一天的要经分管领导签批,一天以上的要先由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再找镇长签批;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请假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再由书记或镇长签批。请假条交办公室记录存档,凡未写请假条(特殊情况由书记或镇长批准后可事后补写请假条)或虽有请假条而未经领导人签字的,视为旷工,提出批评并按30元/天罚款。

三、除双休日、节假日以外,每人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婚、丧、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请病假5天以内者需有镇以上医院证明(院长签字),5天以上者需有县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四、事假每月超过3天部分,按每超一天扣款20元计算。按规定程序请长期病假病休三个月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请长期病假人员,由党委、政府指定专门人员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如属实,予以准假;对不属实、弄虚作假者,除复检费由请假人员自负外,在全镇机关工作人员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六、请假期满,应主动找批准领导和办公室销假,请假期满未销假而无故超假者,每天罚款30元。

曹寺乡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2015-11-18 12:17 | #3楼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严肃干部工作纪律,特制定《河北乡干部请销假制度》如下:

1、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班子成员直接向书记、乡长请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的向分管领导请假,同时向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备案;3天(含3天)以上的,向书记、乡长请假,同时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备案。请假条交党政办存档。

2、工作人员因婚、丧需要请假的,须向书记、乡长请假,经批准后,按规定时间休假。婚、丧假的休假时间为直系亲属7天,旁系亲属3天,产假3个月,晚婚晚育6个月,无故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3、遇有中心工作时,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遇有临时性任务,工作人员必须随叫随到,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4、工作人员因事、因病(突发性疾病除外)请假,须事先请假,住院治疗应在住院前请假,在出院后向单位出具住院证明,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5、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到岗的视为旷工,正常请假的返岗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报请人事部门予以辞退或辞职。凡有旷工现象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评为先进。

6、一年内请病假超过60天(工伤、医院出具证明的特殊病情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除外)、事假超过30天的,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评为先进。

7、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在岗或伪造出具虚假病历证明的,由乡党委、政府专题研究后,报上级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确实有病不能正常上班的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然后按请销假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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