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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高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一切学生的安全,根据市、县教育局安全工作有关规定精神,特修订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校和专业部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以及学生在校时间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任课教师和生活指导教师采取点名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勤。各班认真填写教学考勤情况登记表,每天的记录情况要给班主任看后签字。
二、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程序:请假的同学要凭有关证明或由家长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说明请假理由后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取得班主任同意后,由班主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和学校统一印制的告家长书并签字→学生持请假条到班级考勤员登记后签字→半天以上的住校生还须持请假条到生活管理教师处登记后签字→学生持请假条到学校保卫科登记后方可离校。(班主任处保存学生请假申请,请假条统一由学校保卫科管理,两天以上含两天的请假班主任还要报学校政教处)
销假程序:学生请假离校后必须回家,把告家长书交家长,待返校时持家长签字后的告家长书到校销假→学生持家长签字后的告家长书先到学校保卫科登记签字销假→半天以上的住校生还须持家长签字后的告家长书到生活管理教师处登记签字销假→学生持家长签字后的告家长书到班上登记签字销假→学生持家长签字后的告家长书到班主任处登记签字销假。(家长签字后的告家长书保存在班主任处,学生未能按时返校或按时销假时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联系)
1.事假: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同学要凭有关证明或由家长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说明请假理由后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取得班主任同意后,由班主任填写请假条。
2.病假:由本人或家长填写请假申请,并附校医或医院证明(加盖公章或校医签字)到班主任处审批。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超过三天经班主任签字后由学校政教处审批;需要离校或在家治疗者,需家长亲自来校办理请假手续。
3.因急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须请同学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班上、保卫科要做好记录。寒暑假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规定日期到校者,要电告或致函班主任(须附有关证明)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请假期满须立即向班主任销假。不销假者以旷课论处。
三、因病回寝室休息,需医务室证明、班主任同意,通知生活指导老师,并由班级考勤员报任课教师。
四、学生离校需向门卫递交有班主任、生活老师签名(一天以上的住校生)的请假单。
五、学生迟到、早退、病(事)假等出勤考核由政教处保卫科负责记录、备案,并一周公布一次。
六、凡无故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旷课节数累计达6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2节或连续旷课两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旷课(20节以上)、私自离校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及认识态度,待查明原因后,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劝退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七、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保卫科统一印刷的正规请假条并加盖部门印章为凭证,其他不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班主任带出校门的学生门卫值班室要作好记录,科任教师一律不许带学生离校。(学生急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八、学校放长假后,不按期返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伪造请假条或未经请假擅自旷课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江苏省木渎高级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1、病假必须凭病假条请假,事假必须有书面申请。
请假半天,由所在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内由所属处、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由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校长由校长办公室批准。
2、所有教职员工实行弹性坐班制。教师病假期间,坚持上课,其它时间休息,不以病假对待(必须与相关的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并出示有关证明)。
3、考勤工作统一由校长办公室管理,各年级组长、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组、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考勤人员每周五填写出勤统计表,一式两份,签字后于下周一将其中一份公布于本组、本部门办公室,另一份交校长办公室汇总。
4、全校性集中的政治学习及会议的考勤仍由各组长、部门负责人负责,交校长办公室汇总。
5、考勤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事,认真负责,以身作则,不讲情面,不弄虚作假。
6、病假:病假三天之内(含三天),每天扣除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二十;病假六天之内(含六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五十;病假十五天之内(含十五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七十;病假三十天之内(含三十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八十;病假超过三十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百。病假天数按一学期累计结算。
7、事假:事假三天之内(含三天),每天扣除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三十;事假六天之内(含六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六十;事假超过七天(含七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百。事假天数按一学期累计结算。
8、产假:在法定的产假期间,每天享受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五十。
(说明:产假连续计算,不扣除节假日、寒暑假。病事假扣除节假日,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
9、婚假:参照国家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假的规定,以确定婚假时限,在法定的婚假期间每天享受日职级工资的80%。超过假期,则视具体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10、丧假:参照国家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假的规定,以确定丧假时限,在法定的丧假期间每天享受日职级工资的80%。超过假期,则视具体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11、旷工:旷工半天,扣除其半个月的职级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其当月的职级工资,旷工一天以上,扣除其全学期的职级工资。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高职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大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则》和《上海政法学院高职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高职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不能正常住宿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学习、实验、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学时的,一律按1天4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按1学时计算。
(二)学生请销假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兼顾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大学生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三)学生不能参加正常的课堂教学的,一律由本人向任课老师请假,任课教师拥有对学生上课请假额最后审批权。班主任、辅导员应该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注册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春季学期仅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病假
(一)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本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批准;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的,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病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报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病假超过1个月,需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三)学生病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应持有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事假
(一)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
(二)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事假3天以上1周以内的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事假1周以上2周以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报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事假2周以上,需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三)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不予准假。
第六条 续假
请假期满后不能按时销假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办理手续与病事假手续相同,审批权限以累计请假天数计算。
第七条 销假
请假期满,学生应携带请假条及相关证明,到辅导员处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补假
学生因急病来不及请假着,必须持有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非急病的其他原因一律不准补假。
第九条 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下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在明确有本人委托的情况下,可由他人办理。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按旷课论处。
(二)学生请假须填写《上海政法学院高职学生请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二份,经审批生效后,辅导员留存一份,学生社区一份。
(三)学生在外学习、实习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经实习负责人或指导老师批准。
(四)凡请假事项,需由学生家长如实签字;班主任、辅导员需通知家长来校当面确认或电话确认。
第十条 罚则
(一)学生不按本办法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旷课,参照《上海政法学院高职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报请学工办,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1.请假达8-15学时,报请给予警告处分;
2.请假达16-23学时,报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请假达2431学时,报请给予记过处分;
4.请假达32-40学时,报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请假达40学时以上,报请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学生不按本办法履行请假手续、尚未达到学校违纪处分的,由班主任、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学院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附则
(一)班主任、辅导员应认真掌握所带班学生的请销假情况,严格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纪律。对学生擅自离校旷课情况及时上报。
(二)学生请假和出勤情况纳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体系,由学院另行制定考核测评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职学院负责解释,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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