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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考勤和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委机关作风纪律建设,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委机关各处室、省西部开发办、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项目办、省计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省苏陕办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正式在职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二、考勤方式
考勤以处室为主,个人签到,处长负责。处室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签到和考勤汇总工作。
三、请休假批准权限
(一)病假3天以内向本处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应出据医院病休证明,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二)事假3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处室负责人批准。
(四)处级领导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由委主管领导批准。处长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要报告委主任。
四、有关规定
(一)实行考勤请休假抽查制度。由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处室的考勤和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本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具体手续为委工作人员在假满后,要向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报告,并由负责同志和考勤员签字销假。
(三)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报告处室负责人,以便安排好工作。
(四)经批准的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在内,即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不再另加天数。
(五)考勤员每月汇总一次,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汇总表及请休假审批表送委人事处审核备案。
(六)对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未批准续假的委机关工作人员,处室负责同志和考勤员均按旷工填报。
(七)委机关工作人员年累计旷工10天,或年事假30天,或年病假超过9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年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制度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巴彦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期间忠于职守,认真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外出办事应相互打招呼,告知自己的去向。
二、实行考勤检查制度。由社区主任负责每天考勤登记,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节日值班制度:
1、社区工作人员节日分组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值班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2、值班人员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来电;
(2)处置突发性事件;
(3)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确保信息联系畅通;
(4)负责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请销假制度:
1、社区主任、书记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其它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社区主任批准,二天以上,社区同意,报社区办公室审批。
2、婚假、产假及各类假期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社区工作人员的病、事、休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病、事、休假要事先填写请(休)假单并经社区领导同意,报办事处批准,办理好手续后方可离岗,期满后应及时销假。请病假三天以上要凭医院证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或托人转告,上班后要补办手续,否则视作旷工论处。
3、病假、事假,必须先用年休假折抵。
4、年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工作、考勤、请假制度
一、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班,按点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随意外出,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上班时间不得随意串岗、串室;严禁上班期间用玩电脑玩游戏、拉呱聊天、干私活做私事,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罚。
三、办公室建立考勤簿,确定专人负责作好考勤记录,做到一月一汇总,年终作为考评的依据之一。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
1. 主要领导有事出发,向县领导请假;其他校级领导有事离开工作岗位向主要领导请假;科室负责人有事离开工作岗位向分管领导请假;一般干部职工有事离开工作岗位,向科室负责人请假。
2.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各科室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开岗位都必须向办公室说明去向,便于联系工作。
3.事、病假一律用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按批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送办公室存档,并作为考勤的依据。特殊情况来不及写请假条者,应先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不写请假条者,每次扣减相应时间2倍的出勤。
4.不请假不上班者为旷工,在上班期间调度或查岗不知去向者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罚款50元,从工资中扣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参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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