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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会请假制度
1、旷会:不列席应当参加的会议(活动)且在会议(活动)前无有效假条者(会议及活动进行十分钟后未到者均视为旷会)
2、迟到:未准时列席会议(活动),晚于十分钟按旷会处理
3、早退:会议(活动)结束前未经负责人同意自行离开者视为早退,早退折算方法同于迟到。
4、请假:(1)有事而不能参加会议(活动),必须请假。干事两次请假按一次旷会计,旷会三次,予以清退。干部三次请假按一次旷会计,旷会三次,可按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2)请假者必须在会议(活动)前向本部门部长要请假条,干事由部长签字批准,干部由分管主席签字批准,并交于纪检部,否则视为无效。假条统一由纪检部收集;
5、会议纪律:(1)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必须佩戴工作证或校徽。对没有佩戴工作证的学生干部给予提醒,三次(含三次以上)没有佩戴工作证和校徽的给予警告;:
(4)参加会议的学生干部衣着整齐,不得穿奇装异服,发现一次给予提醒,三次以上给予警告;
(5)会议期间不得随意接听电话或出入会议室,不得玩笔发出响声,手机尽量调成震动或静音状态,如有违反,一次提醒,三次及以上者按警告处理;
(6)会议期间不得开小会和发短信,如有违反,一次提醒,三次及以上者按警告处理;
附 则
第一条 实习、病假或因上课不能参加会议(活动)不记入请假次数,但必须出示有效证明。如发现作假按旷会计,并内部通报批评;
第二条 因负责人通知失误而造成的旷会、迟到等,由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警告三次以上(含三次),纪检部将记录材料交予分管主席,由主席团讨论内部通报批评;
第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南昌航空大学学生会纪检部,并由纪检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如有与南昌航空大学学生会守则相矛盾的地方,按《学生守则》执行。
律师事务所例会请假制度修正案
为保证例会制度的正常进行,经问卷调查,并征求多数人的意见,现对请假制度进行修正。
一、 遇有开庭、出差在外,无法参加例会,需提前半天向主任请假,并向办公室人员出示相关文件资料;
二、 案件、项目,以及因收款需要与当事人、客人见面的,需提前半天向主任请假;
三、 其他当事人、客人认为必要的,无法提前安排的事项,需提前半天向主任请假。
学生自治委员会例会请假制度
学生自治委员会各级干部不得无故不参加应参加的会议。秘书部负责会议的主持和记录,主席团负责请假批准,秘书部负责请假的相关具体事宜。考勤记录内容为旷会、迟到、早退、请假等。学期末会议及活动出勤率将作为考核学生干部的依据。
1、旷会:不列席应当参加的会议(活动)且在会议(活动)前无有效假条者(会议及活动进行十分钟后未到者均视为旷会)。
2、迟到:未准时列席会议(活动),晚于十分钟按旷会处理 。
3、早退:会议(活动)结束前未经负责人同意自行离开者视为早退。
4、请假:(1)有事而不能参加会议(活动),必须请假。
(2)请假者必须在会议(活动)开始前向秘书部拿请假条,由部长批准后交予秘书部,否则视为无效;(3)秘书部负责考勤记录,并核实请假情况。
5、签到:每次例会前请到秘书部签到,不得补签代签,无签到者,当作旷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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