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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长请假制度
1.病假凭我院的疾病证明书、请假条请假;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护士长有审批1天病事假的权利,1-3天者,经护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请假。超过3天者,经护理部同意、院长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请假。如果因急症在院外看急诊,应尽早通知所在科室,其急诊病假条我院只认定1-3天,病休后回院就医或上班。
有病或有事,须本人亲自来医院请假,经护士长同意后可按补休处理,电话请假须接受相应处罚。
2.应上夜班,但因疾病不能上夜班者,必须当日下午4时前交假条,以免影响工作和人员安排。
3.因病来院看病,当日不能上班者,必须按上班时间到病房向护士长请假,然后去看病交假条,超过上班时间半小时未来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4.凡节假日、周六、周日及夜班,因病因事须请假者,必须经护士长批准,一律按病、事假处理,不能用补休代替。
5.原则上个人进行业务学习,学历教育,不能占用工作时间,护士长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个人的休息或补休),安排不开时,以工作为重,不能因学习影响工作。
6.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禁止干私活、扎堆聊天、看电影、看电视、看非业务性期刊书籍、、穿白大衣上街、脱岗和长时间打私人电话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 护士长休假或外出需事先向科护士长请假,科护士长休假或外出需事先向护理部主任请假。
实习护士请假制度
(1)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认真执行实习计划,不得无故请假或缺席。实习生所在学校不得随意说情或出具证明抽调实习生。
(2)病假:以病假单为准,必须由医院出具,急诊病假可由家庭附近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单(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上班前6小时交所在科室带教老师或护士长,在得到科室护士长同意后方可生效。实习护士所在科室不接受电话请假。在外地急诊病假必须由家长或学校老师签名。
(3)事假:必须先提交申请,同时出具学校或家长证明,经科室护士长同意后方可生效。
(4)实习护士返校必须经护理部同意,如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实习,需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假期经科室护士长同意,二天以上要经医院护理部批准,三天以上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护理部批准,在实习中凡连续请假一周以上者应补实习,如需外出(出市区范围)无论请假几天均需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护理部批准。
护理人员请假制度
1、护理人员患病不能正常上班,需向护士长请假,并开具 病假条。
2、护理人员需休公休假、探亲假时,需提前向护士长请假, 并由护士长到人事科办理相应手续。
3、护理人员上班时间需离开工作岗位,需向护士长请假, 告知去向并登记外出时间。
4、护理人员外出开会、学习需提前向护士长请假,并告知 会议时间及行程。
5、如无紧急情况或不可预知的特殊原因,不接受电话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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