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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机关请假制度
1、职工因事、因病、年休、探亲和其他情况需要请假,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各股室站应指定专人记好股室日志。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不销假者视为旷工。
2、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批准;2-3天的,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须向局长请假,局领导外出须告知办公室。
3、实行假条管理。请假人员要及时将假条报办公室,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淮阴区教育局机关请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局机关全体人员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凡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以及外出开会或参加局派出的各类公务活动,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2.三天以上的病假、计划生育假等须出示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病历本和病假条)。
3.请假手续须由本人提前办理,以书面形式报告(请假条),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经批准并安排好手头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程序
1.科室人员临时外出办事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本科室的“人员去向”公示栏上注明去向。
2. 请假1天以内的,报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备案。
3. 请假1天3天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然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4.请假3天以上的,要求科室负责人证明,分管人同意,然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5.局领导班子成员上班期间外出办事的须告知办公室备案,需要履行请假手续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告知办公室备案。
6.如果在局组织的集体性活动期间(大会、学习、培训)请假,请假者在履行请假手续基础上,还应告知组织活动的科室和相关领导。
三、相关规定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不算作病假时间。病假超过三天的,需出具医院的病假证明。
2.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事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不算作事假时间。请事假,须先办好请假手续,凡是没有批准而自行离岗超过半天的均作旷工处理。直系亲属遇到天灾人祸或重病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处理家务假或陪同假。
3.婚假时间为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7天。婚假期间遇有法定假日不补假。结婚对象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
4.女员工正常产假时间为90天;男员工配偶生产可享受1周护理假。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假10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2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
5. 哺乳期的女员工每天享有两次半小时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为1小时提前下班,直至宝宝周岁。
6.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省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
7.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8. 关于旷工的规定及处理。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者、派出参加公务活动或开会未参加者,病事假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均作旷工处理。
9. 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0. 科室成员的出勤情况纳入科室的年度考评。
11.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铁锋区教育局机关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铁锋区加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请局机关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因公、因私需离岗外出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登记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先办理请假登记手续的,事后一日内应补办请假登记手续。
二、请假的批准权限。请半日以内报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批;三日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三日以上报局党委书记、局长审批。
三、因事、因病或因公外出出差、学习、办事和到基层离岗需依照请假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做特殊备注。病假需出示三甲医院诊断书。请假手续由行风办负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领导每周签字确认。
四、不办理请假登记手续、私自离岗者视为旷工。事假一周以上,病假一个月以上取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旷工一日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无故旷工三日以上者,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铁锋区教育党委
2015年5月22日
辉县市教育局机关请销假制度
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含病事假或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应写出假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二、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等,先由本人递交申请或假条,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准假天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局副职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半天及其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
四、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及其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副科室长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及其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
七、请假人员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若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的,应及时申请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销假时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
八、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均以旷工处理。
九、本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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