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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研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二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二十天的,享受10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60%;三十天以上不满四十天的,享受40%;四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
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二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部门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2、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所有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
四、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共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婚假
1、婚假天数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于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2、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7天的丧假。旁系亲属2天。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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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学校安排。出院后三天以内由学校安排,超过三天到乡中心校请假,学校按中心校批条办理。逾期不上班者按规定扣除本人绩效工资。
(2)本人有病或伤残确系无法上班者,履行请假手续,任课教师自行安排课的不扣钱,后勤人员每天扣10元。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3)父母及配偶、子女住院,任课老师请假由学校安排的每节课扣5元,后勤教辅人员每天扣10元。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八)、事假:
每月事假不超过3天的按满勤计算。一个月内请假超过3天的部分每天扣10元。一月内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事假,学校不负责安排请假人工作。本规定从2015年5月4日起执行。2015年5月4日以前按老办法执行。
(九)、因请假代课费用从本学期每节课10元。经学校安排的,因公请假由学校支付,因私请假由个人支付。 其它未尽事宜,学校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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