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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请假制度
为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休假管理工作,规范在职人员休假行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对以下七种假,即:探亲假、病假、产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学历进修假、其它事假等管理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探亲假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一把手同意,上级主管区领导审批,报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办理探亲证。本人探亲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人事局出具核销证明,财政局核销往返路费。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报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办理探亲证。本人探亲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人事局出具核销证明,财政局核销往返路费。
二、病 假(指一周以上的;一周以内的由单位一把手审批)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医院出具的诊断,经单位一把手同意,上级主管区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及医院出具的诊断,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三、产 假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产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一把手同意,上级主管区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办理产假手续。假期结束后,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办理产假手续。假期结束后,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四、婚丧假(婚假3天,晚婚者15天;丧假酌情给予1-3天假期)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一把手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三)丧假手续可后补。
五、带薪年休假、学历进修假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一把手同意,上级主管区领导、协助分管人事工作区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六、其它事假
(一)假期在三日以内的,由单位一把手审批; 单位一把手请事假须经主管区领导审批。
(二)假期超过三日的,按第五种假的程序办理。
七、几点说明
(一)各单位要严格考勤纪律,每天专人负责按实际出勤情况记录考勤,并将关系不在现单位的人员的出勤情况汇报给其关系所在单位,《考勤表》要对群众公示,每月20日上报,预防监管矩阵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舞弊行为,在全区通报批评。
(二)对不按程序休假的,视为旷工,扣发工资计算方法:月应发工资额*13/261天*旷工天数。
(三)未按期销假人员,延期天数按旷工处理,扣发工资计算方法:月应发工资额*13/261天*旷工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三)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机关单位请假制度
为了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1、一次性请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2、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或对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生育、年休、探亲、婚丧等各种假期,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病请假的,需凭医院《病假证明单》休病假。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5、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自学考试和党校学习的职工,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学校正式通知),视为上班。
6、各种假期满后必须销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7、从xx-xx年5月1日起,实行指纹机考勤。
8、本规定从xx-xx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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