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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大厅值班长制度
第一条 实行范围
全省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均建立值班长制度。
第二条 岗位要求
(一)值班长岗应在办税服务厅内显著位置设置工作台,标明“值班长”牌,配备必要的电话等设备。
(二)值班长须由科、股级以上干部或具备中级专业等级能力的人员轮流担任。
(三)值班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
(四)值班长轮值人员应相对固定。多个分局共用一个办税服务厅的,集中设置一个值班长岗,值班长人选可经分局共同商定轮流或上级指定专门人选。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值班长主要负责办税服务厅内纳税人办税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保证厅内办税工作正常运行。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调或处理厅内纳税人办税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维持厅内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督查办税服务厅人员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四)督查办税服务厅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服务用语,着装挂牌上岗;
(五)保障办税服务厅服务环境整洁,便民设施完善;
(六)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咨询;
(七)做好值班记录,处理纳税人意见或建议,并将值班记录整理后按规定上报或反馈相关部门;
(八)办税服务厅其他日常事务的管理和税收服务督导工作。
第四条 综合协调
值班长视工作需要可请示本单位领导协调相关人员到现场为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或负责接通有关部门电话进行现场沟通(处理),各部门人员应配合值班长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值班长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代岗,不得出现脱岗情况。
(二)值班长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应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带头遵守各项规定,带头使用文明用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
第一条 实行范围
分局办税服务厅建立值班长制度。
第二条 岗位要求
(一)值班长岗应在办税服务厅内显著位置设置工作台,标明“值班长”牌,配备必要的电话等设备。
(二)值班长须由股长以上干部或具备中级专业等级能力的人员轮流担任。
(三)值班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
(四)值班长轮值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值班长主要负责办税服务厅内纳税人办税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保证厅内办税工作正常运行。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调或处理厅内纳税人办税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维持厅内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督查办税服务厅人员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四)督查办税服务厅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服务用语,着装挂牌上岗;
(五)保障办税服务厅服务环境整洁,便民设施完善;
(六)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咨询;
(七)做好值班记录,处理纳税人意见或建议,并将值班记录整理后按规定上报或反馈相关部门;
(八)办税服务厅其他日常事务的管理和税收服务督导工作。
第四条 综合协调
值班长视工作需要可请示分局领导协调相关人员到现场为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或负责接通有关部门电话进行现场沟通(处理),各部门人员应配合值班长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值班长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代岗,不得出现脱岗情况。
(二)值班长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应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带头遵守各项规定,带头使用文明用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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