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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仓库管理,使公司物品的入仓、保管、出仓、盘点等事务流程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级仓库(即综合仓库)和二级仓库(即工程维修部仓库)。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物品验收入仓
第四条物品入仓,仓管员要根据已获批准的物品采购审批表、购物发票,核对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专业用品应会同专业人员共同验收。
第五条验收合格后,仓管员要及时填写入仓单和物品台帐,并在入仓单规定的位置签名。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物品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章物品的储存保管
第七条物品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品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设置仓位,并根据仓库的条件划区分工,凡进出量大的落地堆放,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
第八条物品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的特点,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九条仓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物品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仓库物品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仓管员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条仓管员要根据物品的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加强保管措施,做到物品不霉变、不腐蚀、不遭虫蛀、不遭鼠咬,务使公司物品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保管的任何物品,未经总经理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借出。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仓库人员擅自入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四章物品出仓
第十三条物品出仓须遵循"推陈储新,先进先出"的原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领料时应按规定填写出仓单,出仓单上要有部门经理、领料人和仓管员的签名,对计划外的物品,领用时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领用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五条物品出仓时,仓管员须与领料人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所有出仓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如发生丢失,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五章物品盘点及其他
第十六条仓库必须按规定每月底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账相符,帐实相符。如不相符,每处罚款50元。
第十七条仓管员记帐须字迹清楚,做到日清月结不积压。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如与本制度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仓库管理规章制度
一、入库
1、行政物资入库,需行政负责人填写《入库单》,并与行政仓库保管员共同验收,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
2.物资入库后,应摆放整齐,并标明物资名称,以便查找。
二、出库
1、物资出库,应持hrm签字的《出库单》,交由仓库保管员出库,同时修改库存量。仓库物资,未经hrm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2、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工作人员擅自入库。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3、所有物资出库凭证,仓库保管员应妥善保管。
三、仓库管理
1、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后使用制度。如发现行政物资短缺,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补充购买。
2、仓库应每季度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3、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经常巡视仓库,检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火灾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4、建立电子版及纸质版两套库存记录,并附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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