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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制度通告
为更好地发挥仓库对材料的调配作用,规范公司仓库的材料管理程序,促进本公司仓库工作的合理、有序、高效运作,确保公司资产不流失,保证生产进度,做好成本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内外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注意防火、防盗,具备卫生、适宜的贮存条件;
二、入库时须对来料进行仔细检查,包括对来料的数量、品名、规格、型号、单价等,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入库;
三、物品入库后,须摆放整齐,分门别类并加以标识。如有对温度、湿度及其他条件敏感的物品,应加以特别标识,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
四、仓库所有物品应分类建立帐册。定期检查存品情况,每月写一个“巡查报告”交上级主管部门,做到物、帐、卡的一致;
五、领料人须认真填写领料单,并注明名称、规格、用途、数量等,经主管部门签字后凭领料单领料;
六、成品仓管员根据销售任务单开具发货单,凭发货单进行发货,发货前须清点数量,辨别品名,确认无误后才可发货;
七、库存品的发放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归类存放与保管;
八、仓库必须每日填写日报表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发货与采购;
九、机具类工具应建立起借用登记的管理办法,每年清理、整理一次,按可用、在用、废旧、报废情况登记造册上报公司;
十、本仓库负责对公司原材料、成品、办公用品、机物料的统一管理;
十一、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提高国防交通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交通物资,是指为保障战时中者平时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应急抢运、抢修、防护、抢建所需的专用物资及设备、器材、工具等。
第三条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是国家特种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中央、地方相结合的储备制主。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为中央储备;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为地方储备。
第四条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平战结合、突出重点,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品种配套、注意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交通占备办公室主管全国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包括民航系统国防动员办公室,下同)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主管本系统、本地区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
第六条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方面,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计划,拟制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章;
(二)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
(三)负责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动用的审批工作;
(四)监督、检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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