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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历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全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管人才”原则,结合我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历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我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领域中,从事科研开发、推广、应用、经营管理、文教卫生等工作,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身份、学历、职称、资历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政治现实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区直有关部门按分工协助管理。
第五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期评选30人,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满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自然取消,可参加新一批拔尖人才选拔。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凡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党政机关干部,及对区里贡献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新型经济组织中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只要适合本次选拔条件的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选拔区级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贡献大、名望高、身体健康仍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管理期内的区级以上拔尖人才不能参加区级拔尖人才的评选;但在管理期内的区级拔尖人才可以参加上级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七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期间,单位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未有偷税、漏税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未有其他不得推荐评选为拔尖人才情形的,可以参加区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
第八条近五年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区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
(一)科学研究方面: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五位人员;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4、获2项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5、获3项区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上述获奖成果均须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获奖项目非首位人员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该项目中起了重要作用。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计计算。
(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
6、在工业和农业生产中,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7、在区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8、获得2项以上专利(其中至少1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3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开发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三)学术研究方面:
9、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过4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的论文(或2篇基础科学方面论文)或独立撰写出版过1部以上专著,并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的人员;
10、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学术造诣深,政治方向正确,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2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两位人员;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或2项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管理科学方面:
11、担任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三年以上,企业管理跨入同行业先进行列,近三年上交国家税金的年增长幅度平均在15%左右,对市、区财政贡献较大,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被评为区级以上先进单位的;
12、担任教育、卫生、科研等公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四年以上,所领导的单位已跨入全市先进行列,被社会公认达到了省同行业先进管理水平,其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具有较高价值并已得到推广的;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其它专业方面:
13、在教育工作中,教学教改成绩显著,教学水平在全市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地位,本人曾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特级教师、优秀班主任或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近五年直接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名列前茅,或在课堂教学评优课或在市级以上教学业务比赛中成绩突出,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学科带头人;
14、多年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在省、市内有影响的著名医务人员;
15、在文艺、新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获常设的全国性或省、市奖项,并得到社会公认的著名文艺、新闻工作者;
16、培养出多次打破省以上记录运动员的优秀教练员;
17、在金融、财会、审计、外经外贸、法律、信息工程及管理和其它专业领域等,成绩突出,在省、市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员;
18、做出了与上述条件类似的贡献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选拔区级拔尖人才,采取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逐级遴选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区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公布条件。通过文件和新闻媒体公布选拔拔尖人才的标准条件、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根据选拔条件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对应申报条件的各种业绩、成果证书等原始材料(管理型人选涉及经济效益的材料,要有财税部门的证明)。
(三)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的《历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历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汇总表》、主要成果复印件(包括原件)等材料各一式两份,报送区委组织部。
(四)材料审核。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人选的相关材料(主要成果证书原件验后退回)。
(五)专家评审。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考察人选。评审工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参评人选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
(六)考察公示。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拟定的拔尖人才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将确定的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七)审批公布。公示结束后报请区委会研究审批,最后,由区委、区政府命名公布。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自己在管理期间的工作目标和每年的年度计划,以及实现这些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认真填写《历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表》,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区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工作、思想、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实绩考核制度。区委组织部日常对拔尖人才进行跟踪考察,定期进行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发给全额政府津贴,对完成工作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视情况减发或停发津贴。
第十三条联系制度。区委组织部、所在部门和单位领导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定期召开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于拔尖人才急需解决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制度。在管理期限内,区委组织部根据其现实表现,认为不适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档案制度。拔尖人才推荐选拔表存入本人档案。区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
第五章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增强献身科技、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
2、刻苦钻研业务,潜心科学研究,大胆创新,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努力使科研水平达到市级以上水平。
3、帮带1名以上本专业科技后备人才,使帮带对象的专业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4、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每年结合各自的行业、专业、学科特点,写出1-2篇调研报告,积极为党委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5、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在政治上关心爱护。大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知识界代表,优先从拔尖人才中选,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组织拔尖人才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
2、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特长,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攻关中,注意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复合型拔尖人才要大胆提拔重用;调出本区工作的,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同意。拔尖人才退休后,如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尚可,可受聘担任技术顾问或直接承担业务工作,并领取一定报酬。
3、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各级主管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鼓励他们多出成果;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单位可有计划地组织拔尖人才进行脱产业务学习培训和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
4、区级拔尖人才享受区政府津贴1000元/人/月。区级拔尖人才有特殊情况的,如去世、调离本区、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未被单位续聘等,下月起不再发放。
5、关心拔尖人才的身体健康,每年组织拔尖人才进行一次体检。经费开支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协助上级部门管理好在我区的省、市级拔尖人才。我区已享受国家级或省、市级拔尖人才有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区级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扶持、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者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拔尖人才荣誉称号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济南市历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荆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代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较高专业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队伍,服务“工业兴市”战略,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根据荆发[1997]6号、荆发[2001]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指由、市政府直接命名、联系和管理,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
第三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的原则;应坚持业内评价和社会公认的原则;应坚持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应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和市科协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从在我市地域范围内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产生。在同等条件下,注重向工农业生产一线和科研、教学、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倾斜。
第六条凡现在荆工作,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在55岁以下(个别特殊专业,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作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和选拔对象。
1、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果获奖: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专著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
(2)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获省政府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专著获省政府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
(3)获省厅(委、局)科技奖励,获市政府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软科学研究项目、科学专著获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
若同一项目重复授奖,只计最高奖励。
2、在文学、艺术、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等专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广泛的影响,得到市内外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者。具体掌握标准为:
(1)在文学艺术作品或表演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造诣,在市内外享有盛誉和影响,且获得过国家级、省级专业奖励,或获市级两次以上最高奖励的优秀文艺工作者。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一套系统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有显著的教育教学效果,且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并在市内、省内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3)在体育教练工作中,有科学的教练方法,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省体育比赛中获前三名,全国比赛获前六名的优秀教练员。
(4)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且在国家级或省级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五篇以上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5)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宣传工作中,其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且专业水平在全市名列前茅,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工作者。
以上成果的有效时间是选拔换届之前五年以内。
凡在荆工作的,现已列入国家级专家、省管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不再列为推荐、选拔的对象。对上一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作为下一批推荐人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再列入推荐人选。
评审过程中,如出现两人以上条件相当的,其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任理事或市级专业学会任者优先,一线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优先。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单位推荐、同行专家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推荐上报。各地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荆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组织部;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的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呈报组织部。
2、资格审查。由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
3、专家评审。由人才办组织成立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审,确定人选。
4、组织考核。组织考核专班,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
5、媒体公示。对通过考核的人选,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由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6、审定确认。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呈报、市政府审批,以文件形式对外公布,并颁发荆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八条荆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由、市政府行文予以确认,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实行双重管理。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考核、奖励、调整等由组织部牵头主管,组织部负责督促市直各有关部委办局、县市区委组织部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归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档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由本人所在单位主导管理。
第十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被确认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实际,制定四年奋斗目标和年度计划;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奋斗目标制定服务目标和保证措施。双方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实行动态管理。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原则上每四年调整一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列入管理范围;对四年来没有新成果,工作实绩平平的一般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纪、犯有严重错误或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等的,随时按有关程序取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资格。对新发现确有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每年底推荐评选一次,可做少量补充,按选拔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章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多渠道发挥作用。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应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发挥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在服务地方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在科学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培养人才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年底必须向组织部书面报告当年工作进展、成果获奖、论文发表、学习进修情况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要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每年底必须向主管部门和组织部报告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对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要求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自选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以及助手配备,实行优先安排。
2、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给资料补助款60元,此项经费列入财政支出,由人才办负责发放。
3、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先评聘。推荐选拔省管、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时,同等条件下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予以优先考虑。
4、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夫妻分居、工作用车等问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优先解决。
5、在管理期内,安排一次由组织部组织的休假疗养,时间为半个月左右;安排两年一次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期内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如发生重大疾病,所在单位对其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医疗保险基础上,根据情况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补贴。
第十四条定期表彰奖励。对任期内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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