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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时间:2022-04-19 16:48:3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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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档案局1997年制发的《安徽省乡(镇)、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乡镇档案管理人员职责2015-11-05 19:5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档案工作,促进乡镇档案规范化建设,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乡镇机关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各项建设和维护其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提高乡镇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条件。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将乡镇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促进档案工作与乡镇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 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工作考核、目标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档案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设立乡镇综合档案室,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档案工作网络,制定各岗位职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乡镇各类档案。

第六条 乡镇综合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制订乡镇档案工作计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对乡镇机关、社会团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区及行政村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

(六)根据自愿原则和公共利益需要,代管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村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七)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乡镇的各项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八)依法向县(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七条 加强乡镇综合档案室的工作,长期保存的档案在5000卷以上的乡镇可建立乡镇档案馆。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乡镇现行文件查阅点,向公民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查阅利用。现行文件查阅点也可挂靠在乡镇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统一提供利用服务。

第八条 乡镇档案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忠于职守,热爱档案工作并熟悉乡镇情况,保持相对稳定,并经过县(市、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乡镇所属单位、社区、行政村应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提供档案利用。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九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根据国家档案局《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可参见附件1),并根据乡镇机关职能工作的拓展,及时修订乡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乡镇机关的《档案分类方案》和各类档案整理规则等,档案应分门别类整理,同一全宗的分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

一个乡镇为一个立档单位,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下属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组成一个全宗,全宗名称即乡镇名称。全宗内档案按门类可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特种载体档案、专门档案等。

第十一条 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1. 文书档案按件进行整理。

2. 会计档案按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和其它四个属类整理。

3. 科技档案:分为产品、科研、基本建设和设备仪器四个属类,产品档案按种类、科研档案按课题、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设备档案按型号分别进行整理。

4. 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形式分年度按问题或按问题跨年度整理。但在一个乡镇内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5. 专门档案:如计划生育、婚姻、户籍、社会保险、土地、人事、司法等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

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整理质量的基本要求:

1. 档案材料装订结实、整齐,无金属物;

2. 区分不同价值;

3. 盒内文件或卷内文件排列有序;

4. 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5. 归档文件目录或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清楚、准确。

第十三条 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要完整、真实反映乡镇机关职能活动情况,整理有序,方便查找利用。

每年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按时归档。文书材料、专门档案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整理后暂时保管1年,于第二年6月底前归档;特种载体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或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电子数据库以年度为单位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归档。

归档时,将整理好的档案及其目录、有关数据及其目录向乡镇档案部门一并移交归档;同时,交接双方在档案、数据目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集中统一管理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利用。

乡镇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及其它组织的档案原则上各自保管;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档案室(馆)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以及机构改革撤、并、转,或被拍卖的企业,其形成的档案按隶属关系由乡镇集中统一管理。

在乡镇设立的县(市、区)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财政所、工商所、土管所、派出所、民政所、电管所、林业站、农机站等单位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装具,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便于档案安全保管,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及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对特种载体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的完整。

第十八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掌握所辖区域范围档案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向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报。

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贮本乡镇有关档案的整理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乡镇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文书档案可参见附件2),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组织进行档案鉴定工作。

档案鉴定工作由乡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完成,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逐卷逐件地进行直接鉴定,鉴定后应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 乡镇档案室(馆)人员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五章 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不断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积极开展档案信息利用服务工作。编制必要的专题目录、专题数据库、索引等检索工具,建立室(馆)藏全部档案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和涉民档案信息数据库,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加强对图书、资料及各种有用信息的收集和整合,逐步建设成为提供档案、图书、资料、信息综合服务的信息中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利用需求。

第二十二条 制订切实可行的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法》及其它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确定开放档案和提供的利用范围,简化利用手续,积极为乡镇机关、人民群众和各方面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借阅利用档案资料时应遵循借阅利用手续,并及时做好档案借阅登记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不得泄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

第二十三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围绕乡镇中心工作和群众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档案开放目录。

第二十四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积极应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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