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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资格管理人员规定]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撤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接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员资格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审批发证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每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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