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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方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师生的逃生自救能力,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计算机室、餐厅、幼儿园。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三、学校职能部门以及各单位消防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师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四、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单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3、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师生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4、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5、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间距应科学合理;
6、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禁止、提示标志,不得张贴宣传画或覆盖装饰物,并设置禁止遮挡标识和使用提示标识;
7、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采用不易损坏材料制作,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背景颜色。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阻燃制品(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
七、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加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其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上锁;
2、落实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其完整可用;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疏散知识的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性能、使用方法,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引导疏散技能等;
4、建立和完善的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5、按照周、月、季三级检查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作好安检记录,存档备查。
八、利用视频、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疏散常识宣传教育。
九、本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多合一”场所、出租房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急剧增多。总体来看,当前人员密集场所具有建筑面积大、人员流动频繁、可燃物多、用火用电量大的特点,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尤为多发,已成为消防监督管理的一个重点对象。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大多数人员密集场所沿街设置或由其他建筑改造而成,尤其是不少较小规模的场所没有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往往导致建筑布局不合理、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疏散设施不符合要求、自动报警和喷水等消防系统欠缺等难以整改的先天性火灾隐患,经营条件与消防安全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场所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漠视消防安全,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于不顾,防火意识淡薄。这些场所除了平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消防经费投入,在经营过程中还常常出现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用等等,甚至由于经营上暂时的需要,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设施,严重妨害消防安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
3、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严重欠缺。场所经营业主自身安全素质不高,单位员工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欠缺,单位内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这些单位往往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等固定消防设施后,由于欠缺必要的消防专业知识,未落实专人管理,固定消防设施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保养,损坏老化现象严重,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正常发挥作用。
4、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多发。人员密集场所由于顾客流动量大、电气设备多、可燃物品集中,管理难度较大,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现象屡次发生。有些体育场馆因大型活动需要,临时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过负荷用电,违规操作,极易引起电气火灾。另外,部分场所内部管理混乱,用火随意,违规使用可燃易燃化学物品,酿成火灾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5、部分原先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进行改、扩建,形成新的火灾隐患。这些人员密集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擅自进行经营场所的改、扩建,并在建设过程中,有的擅自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进行美观装修,降低了建筑整体耐火等级;有的违规取消防火隔断,或进行防火分隔不合理,妨碍了正常的消防安全疏散;有的改变了原先电气线路设置,破坏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二、改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有效遏制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是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各方面都应当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政府各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2004年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从思想上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自身,要自觉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自主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同时,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并逐级签订,从消防安全角度对上至单位主要领导,下至各部门、各岗位员工的工作行为都要进行严格规定,从而使消防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形成一个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从思想上、行动上有效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政府牵头,部门合力,共同把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源头关”。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到的职能管理部门很多,要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政府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消防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作为公安消防部门来讲,除了加强建审、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外,还要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沟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部门合力。在对人员密集场所完成阶段性的的联合执法活动以外,各部门之间还应当将执法行动延续到日常行政监管工作中去,加强部门联动,努力探索人员密集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如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开业或使用,在不具备消防行政许可的条件下,工商部门应严格把关,严格杜绝其领取营业执照,从源头上把好消防安全关,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派出所辖区情况清、人头熟的优势,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管力度。
3、内外结合,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预防及自救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在开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组织对单位内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确保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得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同时,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还应提醒顾客注意防火,并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提示标识,切实增强顾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学校、幼儿园应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机构也要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硬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取得消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抓好平时,措施到位,大力加强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平时,要认真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道。同时,要加强对固定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进行有效的扑救。此外,还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线路均要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特别是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公共娱乐场所而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并要避免电气线路和设备超负荷运行,严格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5、严格执法,加强服务,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应依法下发相关法律文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帮助人员密集场所“快、好、省”地改正火灾隐患,真正体现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对于那些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必须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联系舆-论媒体予以曝光,以起到有效震慑消防违法行为的作用。对于本地区存在的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此外,还要大力强化执勤备战工作,加强对辖区特别是重要人员密集场所附近的道路、消防水源等情况的“六熟悉”,进一步完善灭火应急作战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实地演练,切实增强灭火实战能力,以在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警力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施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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