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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级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9 16:31:1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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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

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

第十条  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第十一条  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二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一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麻醉科和与拟开展二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二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

第十四条  择期手术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术级别相应提升一级。麻醉前评估(ASA)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时,应当在三级医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手术。

第十五条  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医疗机构可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进修医师手术权限管理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手术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和手术项目,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手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

(二)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

(三)在申请相应级别手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由于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条件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二)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

(三)擅自开展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销商分级管理办法2015-11-05 22:5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与加强分销网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分销体系,充分合理地维护各自区域市场的稳定有序的发展,提高各自区域经销商的市场扩容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各自市场的各方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分销商评审制度。根据分销商的所在区域、信誉额度、资金投入比例、主营产品品种、产品售后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经销商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分销商网络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销售网络的合理结构和便于用户就近购买的原则下,由总经销商按分销商以往既成销售区域,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 经销商的分级与标准

第四条 分销商按投入款项比重,信誉额度,所在区域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经销商:单品年销量在各自所属区域达五百吨以上,新销售季节来临前无陈欠,并把指定的产品作为主营产品,投入预收款项达50万元以上,或交保证金20万以上,在规定时间清欠指定产品所有品 种款项的经销商!。

二级经销商:单品年销量在各自所属区域达三百吨以上(不到五百吨),新销售季节来临前无陈欠,并把指定的产品作为主营产品,投入预收款项达30万元以上,或交保证金10万以上,在规定时间清欠指定产品所有品种款项的经销商!

三级经销商:单品年销量在各自所属区域达一百吨以上(不到三百吨),新销售季节来临前无陈欠,并把指定的产品作为主营产品,投入预收款项达20万元以上,或交保证金5万以上,在规定时间清欠指定产品所有品种款项的经销商!

外围市场及空白市场的经销商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 各级分销商经过评审,按照《经销商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A、B、C三级,三级分销商增设特等,共三级十等。(即特A A1 A2 A3 B1 B2 B3 C1 C2 C3)

第六条 在总经销商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分销商之间应划分清晰的市场销售区域与完善市场区域保护奖惩制度和逐级指导关系。

第三章 分销商分级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分销商分级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分销商领导下,独立从事同级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第八条 分销商评审委员会分为A级评审委员会、B级评审委员会、C级评审委员会三级。

1.A级评审委员会,由A级分销商和总经销或其委托指定的人员,负责评审其同级4等分销商的标准,制订与修订分销商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其同级评审结果进行上报。以备必要的抽查复核。避免网络重复叠插及回笼资金等的风险(分属的区域经营资质 信誉额度等)

2.B级评审委员会,由B级分销商和总经销或其委托指定的人员,负责评审其同级3等分销商的标准,制订与修订分销商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其同级评审结果进行上报。以备必要的抽查复核。避免网络重复叠插及回笼资金等的风险(分属的区域经营资质 信誉额度等)

3.C级评审委员会,由C级分销商和总经销或其委托指定的人员,负责评审其同级3等分销商的标准,制订与修订分销商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其同级评审结果进行上报。以备必要的抽查复核。避免网络重复叠插及回笼资金等的风险(分属的区域经营资质 信誉额度等)

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级分销商组织,负责评审同级1.2.3等分销商。

各级评审委员会下属1.2.3等分销商要定期向同级分销商提交销售区域 产品销量和空白市场投放区域,资金回笼等情况报告。

第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经销商委托指定专人进行各自网络的管理,在不影响整个网络稳定和和-谐发展的前提下,对各自网络分销商的取舍和发展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细致的实施细则,落实到人头,建立和完善本级奖惩制度。要严格遵守执行共同认可制定的市场准入规则。

第四章 销售区域划分

第十一条 自行申报。各级分销商应根据以往各自既成销售区域和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报,认为符合标准后,以书面区域代理合同的形式,和总经销商提出申请,并签订区域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指定划分。对于相邻所属模糊的区域。由总经销商根据各分销商在该地区的实际销量进行制定划分,或采用双渠道操作等方式划定

第十三条 考核检查。对已划完各自销售区域,可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规定跨区销售的分销商,由其同级评审委员会或总经销商,在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后。对该其级分销商在该地区的销售进行调整和取缔!

第五章新销售区域的开发

第十四条 各级分销商在各自所属销售区域的空白市场,开发到的新分销商销售量达到同级经销商年销量三分之二以上的,那么同级的分销商晋升为上一级分销商,那么该地的销售区域的销售布局由该新开发的分销商进行调整,但不能跨区,并上报同级分销商和总经销商备案.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对各级分销商的奖惩标准如下

1一级经销商在完成预定销售目标和在指定时间完结相应款项的前提下,可得到与其级别相匹配的待遇,如周转肥等

2二级经销商在提前打款,打款数量与上一级接近,超额完成预算目标的情况下,可享受对新空白市场开发的权利并有相应的资金.服务支持等

3三级经销商以现金进行操作,超额部分累计量达到其级别年量三分之二以上的,可得到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分销商对其各自区域市场的下属分销商在有利于各自市场良性发展的前提下可自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上报总经销商备案

第十七条 风险保证金。相邻市场,敏感区域的分销商可以先行缴纳一定数量的市场风险保证金。具体标准由各分销商协调制定并交由总经销商备案保管。

风险保证金只能用于对过错一方的货物调整运输费.装卸费和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数量的差额损失及因此造成的相应处理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七章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各级分销商严格按照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不得恶意降价,变向乱价,对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经销商可从风险保证金里得到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新区市场的政策和意见

第十九条 经过各分销商开发的新市场达到制定要求和标准的区域,由总经销商提供新的划分区域销售标准原则上以先入为主的办法 ,保护各自开发既成的市场,并协调厂家对该地区进行相应的产品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实行经销商分级管理后,各区按评审标准所获得的支持会有所区别。各地可根据总经销商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其所属级别,在其本辖区内对其分销商进行有序科学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和划分标准由各经销商自行制定。并上报总经销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经销商与其分销商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区域市场应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调整,对连续不听劝阻或不符合基本商业道德的分销商,不主推指定产品或以指定产品协售其他产品一律列为等外分销商,由同级经销商督察并根据情况,予以调整乃至取缔。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经销商及其所属的各分销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进行分级网络管理的外围地区和空白市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标准和实施办法,个案情况可区别对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总经销商评委会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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