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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选派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出国学习、交流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等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对学校原有出国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的人员。
公派出国主要包括教师出国研修、学术交流和工作、管理干部出国学习和顶岗培训以及教职工其它因公性质的出国活动等。
因私出国主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等。
第三条 出国停留三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出国,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二章公派出国选派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选派工作在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指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
第五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承诺长期服务于学校。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申请长期出国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教师高级岗位,短期出国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受聘教师中级及以上岗位;管理干部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受聘七级及以上岗位;出国工作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受聘中级及以上岗位。
(四)曾获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者,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才可再次申请6 个月以上的长期出国。
第六条 不同出国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选派要求执行。公派出国学习的基本选派程序为: 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审核、国家或江苏省录取、校内公示、报人事处备案、签约派出。
第三章教师公派出国研修
第七条 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包括国家、江苏省和学校公派等派出形式,选派工作主要由人事处负责。
第八条 国家公派项目包括“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和“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等,申请人条件除满足学校要求外,还须符合国家选派要求。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出国期限6-12 个月。
(二)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资助费用由国家和学校按1:1 的配套比例共同承担,资助内容、出国期限与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项目相同,资助对象为45 周岁及以下青年骨干教师。
第九条 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由省财政资助境外研修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学校承担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对象为45 周岁及以下优秀中青年教师,留学期限12 个月。申请人条件除满足学校要求外,还须符合江苏省选派要求。
第十条 由国家和江苏省等上级部门选派资助的其他教师出国学习项目,要求学校承担的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公派出国包括青年教师海外培训计划和项目公派自筹出国等。
(一)针对青年教师培养发展的需要,经相关部门按程序选拔后,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进行海外培训。 青年教师海外培训计划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国内和国际往返旅费、一次办理签证费、国外保险费和每月1000 美元生活补贴,资助对象为45 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留学期限6-12 个月。
(二)项目公派自筹出国是为满足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教师利用项目经费或外方资助出国访学、学术交流或进修,出国期限由教师根据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可超过一年。
第四章教师公派出国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公派出国工作包括国家汉办/ 孔子学院总部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院长项目、校际合作和科研合作项目等,选派工作由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汉办/ 孔子学院总部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院长项目由学校推荐、国家汉办/ 孔子学院总部遴选,选派外语教师赴海外孔子学院/ 课堂任教或担任院长。
第十四条 校际合作和科研合作项目,依据学校与外方合作协议,双方互派教师为完成既定教学科研项目进行交流合作,外方提供教师国外生活费,其他费用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干部公派出国学习和顶岗培训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江苏省等上级部门和学校选拔资助的各类党政管理干部出国学习和顶岗培训项目,选派工作按文件规定由学校相应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和江苏省等上级部门选派资助的管理干部出国项目,费用由国家和江苏省派出部门支付,要求学校支付的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选派项目包含海外培训计划和管理干部短期出国培训班等。
(一)海外培训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量优秀青年管理干部,赴海外高校进行顶岗培训,出国期限为6 个月,资助标准与教师海外培训计划项目相同,资助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管理干部短期出国培训班由学校统一组织,以团组形式赴海外进行短期培训,每个团组人数不超过30人,出国时间不超过6 周。出国费用包括一次国内和国际往返旅费、一次办理签证费、国外培训费、住宿费、保险费和每周100 美元的补助,以上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其他因公出国
第十八条 其他因公出国 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考察、校际交流等其他因公性质的出国活动,管理办法按照国际合作交流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派出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
第七章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及待遇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研修、顶岗培训、学术交流或访问考察等,短期出国期间各项工资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长期出国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岗位基础津贴按50% 发放,另外50% 待回国考核合格后补发。业绩津贴根据当年完成工作量的考核结果发放,其他各类津补贴不再发放。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工作的教师在外工作期间,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 号)执行。
对于选派至孔子学院工作的教师,结合国家汉办的意见和学校具体情况,保留基本工资和50% 的岗位基础津贴, 其他各类津补贴不再发放。
因校际合作和科研合作项目出国工作的教师,其工资和岗位基础津贴的发放办法按照校际协议双方约定执行,业绩津贴根据当年完成工作量的考核结果发放,其他各类补贴不再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公派出国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出国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公派出国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教师出国前应做好国外学习或工作计划,保证出国期满按期回校工作。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延期期间国外费用自筹,校内工资及各类津补贴等不再发放。
(二)教师在国外期间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学习或工作进展情况。
(三)长期出国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出国前与学校签订中国矿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协议书。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方可申请辞职或调离,否则须退还出国期间学校给予的各项待遇并交纳违约赔偿金。
(四)出国期满或经申请同意延期回国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协议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者回校后须提交国外学习或工作总结,长期出国除提交总结外,须安排一至两次国外学习或工作汇报,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对教师在国外学习或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长期出国完成国外学习或工作任务,年度考核视为合格;聘期考核时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出国期限核减教学工作量,学术成果不减免。长期出国学习的教师,根据出国协议签订的学习内容和时间期限,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教师完成1-2 篇SCI 或SSCI 或CSSCI 文章,教学型教师回国后开设1-2 门双语课程,视为出国学习考核合格,补发50% 基础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对出国留学效益进行跟踪评价。教师回校工作后,所在单位应跟踪检查其教学、科研项目或课题完成情况、相关学术论文的发表情况以及主持参加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和获取科研经费情况,了解出国研修对教师个人教学、科研及学术成长的影响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所起到的作用。
第九章因私出国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含假期)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处级干部需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利用假期出国并按时返校,学校保留其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非假期出国,单位和学校应严格审批,短期出国,学校保留其公职,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按照学校事假管理规定扣发,按期返校,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学校恢复其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长期出国,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或逾期不归,自私自出国或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各类公派出国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要求持因私护照出国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须持因公护照出国;在管理和待遇方面有明确规定的,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中矿大人字〔2015 〕44 号)及《关于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出国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有关公派出国项目的资助标准以此文件为准。其后若有新的出国研修或工作项目,参照本规定中同类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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