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工程人员管理条例
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 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文章 阅读 网:http://www.oh100.com )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日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 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 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 同志,关心他人,坚决杜绝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等情况。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看护保卫人员(24小时,一班不得少于两人)。看护保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 巡视。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挡栏,围栏等。尽可能实行封闭施工。
3、施工项目经理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6、保卫人员现场巡视时,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具设备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7、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项目组保管。以备有关人员查阅。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工程人员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05-10
员工管理条例05-09
物业招标管理条例05-19
员工宿舍管理条例05-10
餐饮员工管理条例05-11
超市员工管理条例05-08
餐厅员工管理条例05-09
临时员工管理条例05-09
物业员工管理条例05-09
员工辞职管理条例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