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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干部人员管理

时间:2022-04-19 15:28:4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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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干部人员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干部工作行为,完善村级工作运行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健全完善村级决策程序、议事规则、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公共事务管理等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第二章  村干部职数

第四条  合理设置村干部岗位和职数。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村干部享受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原则上享受固定报酬的村干部职数为:2000人以下的村3人,2001-3000人的村4人,3001人以上的村5人。享受固定报酬的村干部对象依次为书记、主任、计生专干、文书、民兵营长等(其中书记、主任、计生专干必须作为享受固定报酬干部,3000人以上的村配备2名女性计生专干),由镇街道报区委组织部审定。各村享受误工补贴制的干部不得超过1人,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误工补贴制干部职数的,必须报区委组织部审定。

第五条  提倡符合条件的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依法兼任村委会主任,提倡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兼任下设党组织负责人。

第三章 村干部选拔任用

第六条  村干部应该具备的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受群众拥护;

3、具有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意愿和带领群众发展致富的能力;

4、以中青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为主。新进班子成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低于高中。原任班子成员中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和文化条件,但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5、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村干部—般从本村青年、复员军人、企业骨干、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中产生。村后备干部要优先选用。必要时,上级可以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工作。

第九条  加强村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农村后备干部的培养。每村都要确定2—3名后备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到村“两委”中。确定后备干部人选时,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在党员群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第四章  村干部教育管理

第十条  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以镇街道为主。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区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村干部培训制度。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干部的任职培训、任期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村干部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对新任职的村干部,要在其任职后半年内进行一次任职培训,重点学习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时间不少于3天。村干部任期内,要对其进行一次任期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农业实用技术,提高综合素质,时间不少于3天。对有发展潜力的村干部和后备干部,可与高等院校联合办班培训,或安排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省里统一制作的合格证书。村“两委”主要干部的培训由区负责,其他干部的培训由镇街道负责。

第十二条  村干部实行分工负责制,由村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村干部个人素质、专长合理安排工作分工。村干部应联系村民组,负责抓好所联系村民组的计划生育、维稳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村干部目标管理。村干部应根据工作目标及岗位职责,向党员、村民作出年度和任期履职承诺,内容通过党务、村务公开栏公开。镇街道党(工)委以年度和任期为单位,对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村干部考核采取“双述双评”的方式,一般每年底进行。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镇街道组织考评小组到各村,召开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听取村干部关于履职承诺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的述职,并组织参会人员对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镇街道党(工)委依据村干部民-主评议的结果以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要与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奖优罚劣。对考核优秀的村干部,要给予一定奖励,或予以重用;对基本称职的村干部,应指出缺点和不足,督促其整改;对不称职的村干部,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调整。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票否决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报酬。

第十六条  村干部的诫勉。

(一)对考核和评议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村干部,经批评教育没有及时改正的应予以诫勉:

(1)政治素质较差、存在严重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

(2)政策观念不强,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宗旨观念淡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遵守村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4)因主观原因完不成上级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较大失误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却久拖不决,引起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6)闹不团结,作风欠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7)在民-主评议中,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8)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村干部的诫勉,由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并由镇街道党(工)委选派专人及时与诫勉对象进行组织谈话;诫勉对象要写出书面改正计划,报镇街道党(工)委。

(三)诫勉期限为3—6个月。诫勉期间,要加强对被诫勉干部的教育帮助。诫勉期满,经镇街道党(工)委考察,确已改正问题的,解除诫勉;对仍未改正问题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诫勉期间镇街道应扣减被诫勉干部的绩效报酬。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村干部正常上班和值班制度。村干部上班时间一般每月不少于22天,节假日安排值班。工作日应轮流安排村干部坐班,确保每天村部都有人受理和代理村民有关事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村干部上班和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村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任期届满或离任的,镇街道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要将审计结果作为镇街道管理使用村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村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健全和完善村干部报酬保障机制。村干部工资由基本报酬与绩效报酬构成。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经济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贵办发〔2015〕4号)要求,按季打卡发放村干部基本报酬,并于每年年终时根据考核情况将村干部绩效报酬一次性发放到位。同时,建立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适当增加村干部报酬,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实行村干部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贵池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贵办发〔2015〕5号)要求,对在岗且任职满一年以上、享受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的村干部,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实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制度。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贵池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办发〔2015〕3号)要求,对正常离任,未享受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办理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并根据财政状况适时提高标准。离任村干部应积极支持镇村工作,凡不配合镇街道及本村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或在党员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报镇街道党(工)委按程序报批后取消其生活补助。

第五章 村级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明确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地位、职责和作用。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总揽村内工作全局,负责研究决定村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推进本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党组织对村委会实行直接领导,支持、监督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村内全面工作。村委会及其他村级组织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规范村务民-主决策程序。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决策机制。重大村务决策实行村党组织、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村“两委”成员共同参加。凡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固定资产以及村集体资源的处置、村“两委”干部分工、计划生育工作安排、宅基地划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以及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意见或方案等,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具体方案,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村级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前后,应将决策事项、相关政策规定、决策结果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和质询。

村级重大事项公示可结合党务、村务公开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各种会议决议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必要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要按照“六规范、一满意”的要求,定期对村级财务、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村干部工资报酬等重大事项进行公开,真正做到干部清白、群众满意。

第二十七条  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帐乡管”,严格收支行为。村所有集体收入和代收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入帐,严禁收入不开据,严禁“坐收坐支”。村级财务的支出严格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村一般支出要注明支出事由,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复核、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组审查盖章后入帐。500元以上的较大开支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2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每半年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5000元以上支出实行报告审批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在资金使用申请表上签字,报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加强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村级财务应定期公开,一般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及劳务筹集和使用情况;对重大财务事项随时公布。镇街道每年应对村级财务人员(报帐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加强村建设工程和各类项目管理。村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均须实行公开招标承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手续。村委会应及时对工程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村组织委员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日常工作使用印章,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按职责分工同意,重大事项使用印章,应在相应会议作出决定后,经相关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届村班子应在当日内向新班子移交印章。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决定盖章和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村党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两委”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农村党员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双技”)培训。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应参加农村“双技”培训,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职业技能或实用技术,不断提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员承诺制。村党组织要组织有能力的党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为群众办事情况做出承诺,并与“双培双带”、“设岗定责”、“双向带动”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有机结合。承诺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要在党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每年年终,采用个人自评、群众评议、党支部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承诺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考评,结果作为党员民-主评议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实行村党组织委员联系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组织报告,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党组织要与外出党员经常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在流动党员中开展“双向带动”活动;有条件的应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发展党员全程联名推荐制度,注重在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规模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原则上村党组织每年应发展1名以上党员,对连续两年以上没有发展新党员的村党组织,实行告诫制度,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将组织设置、职责分工、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教育管理、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也可视需要随时公开。

第三十五条  优化村党组织设置。党员50人以上的村,或党员虽不足50人,但村属企业、单位或产业化组织较多的村,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总支。党员100人以上,经济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村,经区委批准,可以成立村级党委,隶属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专业协会、示范基地、村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比较发达的村,要以协会、基地和企业为依托,设置专业党组织。

村党组织下设党支部的,其党支部受村党组织领导,每季度至少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主要职责是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不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与决策。支部既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也可只设支部书记,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三十六条  村党组织应加强对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的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配齐配强这些组织领导班子,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各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农村社区干部和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加强村干部管理落实村干部待遇的规定2015-11-04 8:17 | #2楼

村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是市场经济机制“微观搞活”的实施者,是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充分调动广大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强化村级组织自治功能,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管理、认真落实村干部待遇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加强村干部班子建设。按照“精简、效能、依法、择优”的原则,全面加强、规范村级组织建设。今后,在村干部(指村、支两委委员及不是委员的计生专干,下同)的选拔任用上,要将45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作为重点选拔对象(女干部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5%以上)。村干部的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男60岁、女55岁。县里固定补贴的村干部职数为: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2名,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3名。鼓励村支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或兼职。

二、明确村干部的工作职责。村干部在任期内必须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认真制订并组织实施好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三)搞好基层党建工作;

(四)积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五)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稳定;

(六)搞好自然灾害和人员、动物疫病防制工作;

(七)全面、真实、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八)坚持村务公开,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九)开拓进取,科技兴村,积极发挥村级经济发展带头人作用;

(十)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落实村干部的政治待遇。对在职村干部,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国家公务员录用中,对任职1年以上,符合招考条件且报名参考的在职村干部,在符合开考比例的前提下,单列一定的指标。若报考的村干部没有达到开考比例,则与其他报考人员统一参加考试。

(二)凡在职村干部子女参军入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输送。

(三)凡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秘书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以上的在职村干部,离职后由组织部颁发统一印制的《村干部荣誉证》。2003年12月31日前离职的不再补发。

(四)由组织部、县农村工作部牵头,采取分乡镇、分片或集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秘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其余村干部由各乡镇负责培训)。鼓励在职村干部参加自学、函授等学历教育。对在任期内新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者,凭毕业证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证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在每次村、支两委换届前,由组织部牵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一次“十佳村干部”评选活动。对获得“十佳村干部”荣誉称号者给予如下奖励:

1、如本人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条件并报考国家公务员的,经县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在综合成绩和录用上给予优惠。

2、给予每人每次1000元的奖励。

四、改善村干部的经济待遇

(一)提高固定补贴标准。从今年起,凡在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秘书的固定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增加部分由县财政统一解决,各乡镇必须全部落实到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抵扣。

(二)规范村管理费开支。今后,凡县财政下拨的村管理费(包括“两税”附加、农村税费改革村管理费差额补贴,下同),均应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予以分配。即:各乡镇要从各村管理费总额中安排50%作为村干部的绩效补贴,按该村目标管理得分情况测算发放到位;其余50%用来解决村里的办公经费和村民小组长的误工补贴(村民小组长的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得少于10元),但不得截留或平调。

(三)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6万元设立村干部奖励基金。对在各乡镇双文明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中处于前列的村,经乡镇党委申报(1万人以下的乡镇报1个,1-3万人的乡镇报2个,3万人以上的乡镇报3个),由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后,由县财政按每村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设立专项扶助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设立村干部扶助基金。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离职村干部,经乡镇党委申报,由组织部、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酌情对本人或其家属给予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扶助。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出现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县民政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2、因公负伤致八级以上伤残的或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3、因公牺牲的(以县组织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4、担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秘书连续15年以上或累计20年以上,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由组织部会同县民政局联合审核确定)。

五、强化措施,确保村干部待遇落实到位。

(一)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入库。各级财政部门、各乡镇要加大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管工作力度,按照同征同解、票款同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扫清农业税及附加的尾欠,确保农业税及附加的足额征收入库,并不得指令村干部贷款完税。

(二)设立村管理费专户,确保专款专用。由乡镇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对村管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以杜绝挤占、挪用现象。

(三)实行“村帐乡镇代管”,确保操作规范。由经管部门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村帐乡镇代管”的村级财务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规范、有效、公开、透明”的科学管理体系,并对村管理费预、决算实行向本级人代会一年一报告制度。

(四)加快发展,增收减债。各村要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创办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拓展经济、技术、信息、市场等中介服务渠道等形式,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增加收入,逐步消除村级债务。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县经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各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工作的监管。县纪委、县督查室、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村管理费及其收支情况的监督,于每年年初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上年度村管理费到位及开支情况、村组干部的补贴发放情况和村干部的任职申报情况进行一次严格督查。对挤占、挪用村管理费或变相克扣村组干部补贴的相关责任人和虚报村干部任职年限的填表、盖章、审批人和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村干部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内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由办、县政府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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