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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险营销团队管理
面对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国际竞争,中国保险业必将面对更加残酷的挑战,因为我们面对的是未来,是国际竞争,但是我们在经营技术,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际同行差距很大,银行,证券,保险是金融业的三条腿,而在这三个行业中,保险业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最低,急需改进。在这关键时刻,中国人保实施营销战略是及时的、正确的。但是财险公司全面开展营销工作时却盲目借鉴寿险营销经验,虽然寿险公司已经搞了六年的营销,积累了很多的经验方法,但是此险非彼险,不能从形式到口号全都拿来照搬,如果简单的模仿必将迎来惨痛的后果。我个人认为要建立财险营销要坚持以下几点:
一、财产营销工作的开展首先就要建立一支善打硬仗、恶仗的精鹰团队是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
所谓团队就是在工作中紧密协作又相互负责的一群人他们拥有共同的目的、绩效目标以及工作方法并且依次为自我约束。财险公司的营销团队应以扁平化管理为基础,是组织适应快速变化环境要求的结果,为了适应环境变化,团队必须简化组织结果层次和提供客户服务的程序,从而形成各种跨团队的部门。当然要组建精鹰团队的有效手段就是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保质保量的增员,增员是一种技术,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激励、考核是一套完整的管理技术。竞争日趋激烈,商业技术、管理技术人力资源越来越成为财险企业的核心资源,竞争焦点,目前财险企业在增员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方法粗放、简单;重数量、轻质量。招聘成本高,培训能力低下;营销人员留存低等问题,只有放弃短期行为,引进先进的人力资源技术、降低增员成本,通过有效的培训策略,提高业务能力、提高留存率,才能组建一支真正的精鹰团队。
二、在团队内外广泛开展教育,就是团队实现教育化经营。教育化经营即是团队最直接的实践活动,又是一种先进的经营思路;
自从 1992 年熊比特.圣吉提出学习型组织之后,在全球掀起了一股学习的风潮,甚至不少学者指出“比你的竞争对手学的更快能力也许是唯一能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我们回过头来看,就会发现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变换摸测的市场格局中像 IBM,,,,西门子等一些成功企业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就在于这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各个层次和环节不仅强调了学习的重要性,还将学习的观念和思想深植其中。同样在财险营销团队中,团队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三个角色:自我教育者,他人教育的对象以及教育他人者。团队的教育不仅仅自上而下的,经常利用各种时间安排教育学习,不光是业务的学习,更有经营观念、展业技巧、企业文化、团队精神等一系列学习来帮助团队中成员不断完善。尤其在当前,公司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不断推出各种新的产品,要想很好的将推出的产品全面推广,对于业务员的业务培训就更为重要,有经验的培训人员应从业务员的观念,激发业务员树立胸怀必胜的信念,建立百折不挠和百折不挠的精神,使销售业绩稳步上升,要注重先教育观念再教育行为。
三、团队管理要把握“烤”、“培”、“熏”、“熔”打造营销精鹰。
烤——严格制度考核,不敢对营销人员严格考核,既害团队,又害员工;很多营销团队管理松散,认为对业务员不能要求过严,要求过严害怕营销人员因有个人业绩而跳槽,无业绩的则脱离团队。其实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团队富有生气、活力,没有严格的纪律就无法有效组合、控制,在如此激烈的环境当中就丧失了竞争的资格。我们所说的人性化管理并不是一味迁就员工,而是在严格管理的同时,真正从实际上去关爱员工。
培——就是大力开展企业培训,培训是企业对员工最大福利,培训可以提升员工技能技巧,同时也是最好的沟通;很多营销团队在组建团队初期都对新人培训投入很大力度,一旦新人培训结束,到团队后,系统培训越来越少,而随着对保险的了解程度加深,业务人员对专业知识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因此既然建立教育化经营,那么培训就不能当成口号,而应该是工作的重点,将教育化经营落实到实处,让团队、成员实现双赢。
熏——就是不断提倡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其实就是要弥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是软性管理的一种,提用处就是提高凝聚力,是为实现团队目标服务的。营销团队要根据自己团队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团队发展的企业文化,而不要盲目照搬,依靠企业文化的熏陶,使团队人员和团队能够有效融合一体。
熔——就是团队精神,“胜则举杯相庆,败则拼死相挣”。树立您为集体提供一块砖,集体为您提供通向成功的阶梯。就像大雁按人字形飞翔,会比每制鸟单独飞翔至少增加 71% 的距离。在团队中要充分发挥团队成员的整体协作能力,树立集体团队意识,要真正发挥团队中的潜能相信 1+1 》 2 。
四、在团队中,业务推动和业务人员业绩犹如天平的两个砝码,当业务推动的砝码加重时,天平的另一头,即业务人员业绩这一砝码就会高高跷起。那么业务主管在策划推动业务推动的时候就要坚持目标拉动、措施推动、喧导鼓动、士气轰动=过程互动几个原则。
1、目标拉动:在保险销售业务推动过程中,要设立科学、合理、清晰的目标,使目标能成为从业人员的方向。但是这一目标应该是切实可行的,它包括团队发展的总体目标,团队支部的目标及个人业绩目标。只有设立科学、合理、明确的目标才能使销售业绩不断攀升。
2、措施推动:业务推动的目标已经明确就要求业务推动的措施跟上,业务推动措施应该是具体的、现实的、可行的,能够操作的。在开展业务推动中要坚持针对性和实用性为原则,以大力开拓市场为出发点,以提升销售业绩为落脚点,采取针对性推动措施。比如,大多数人员希望得到旅游激励,那么就用旅游为奖项,大多数人员希望得到充电激励,那么就用学习机会为激励。尽量作到成本低,效益高。使措施能在团队中和成员产生共鸣才能取到两好效果。
3 、喧导鼓舞原则:业务推动方案出台后,很多业务主管及组训人员的喧导鼓动工作很重要,通过喧导,使团队人员明确自己所在团队、小组及自己在各阶段的业绩任务,业绩目标。喧导的方式有晨会夕会喧导;在职业场设立竞赛栏、业绩进度表等工具;全体激励等各种方式,争取全面启动大家展业热情。
4、士气轰动原则:在业务推动中士气经营是达到推动效果的关键。在士气轰动中要在喧导鼓舞的基础上要营造出一个赶超的销售竞赛氛围。造就一个健康向上,积极进取,团结奋进的团队,同时也是提高战斗力的有力保证。
5、过程互动原则:在业务推动中成员应该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包括主管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主管与主管,团队与团队之间,本着双赢的原则,营造一个互比业绩,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提高,互相促进的氛围。
综上所述,财险公司开展营销工作是正确的、及时的、具有前瞻性的,也是参与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必然手段,当今社会也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或团队会脱离营销去寻求发展,相信我们也会依靠科学的管理,使我们的营销团队逐渐走向成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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