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涉密人员管理方法
一、保密人员选定
凡在要害部位或岗位从事机要、保密、文书、印刷、档案、通信、计算机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选用人员必须严把政审关,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并在上岗前进行业务培训、保密教育,知悉国家保密法规和规章。
二、严格密级界定
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控制各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和外单位的来文、资料,凡标有接触范围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需扩大范围必须征得发文单位的同意。
三、文件保密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有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内容。
四、会议保密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㈠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须经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并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事项。
㈡会议场所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㈢要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采访的会议,应事前告知与会人员。
㈣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要统一管理,严格办理登记、分发和清退手续。翻印上级机关秘密文件、资料需请示发文机关,经同意后按制度拟定的份数翻印;会议结束后,要把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
五、对外宣传保密
在对外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中,应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1992]34号)。机关内应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资料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应先报机关保密办进行审查,对保密界限不清的问题应主动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通信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机关内使用计算机、计算机信息互联网,必须严格遵守《青岛市供销社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制度(暂行)》。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计算机上传输和存储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固定、移动通信设备中谈及国家秘密。凡使用计算机存储、传输、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防止电磁辐射泄密;严格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的管理,严格人员的审查。
七、各级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带回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一律登记造册后送办公室保管,工作需要时办理借阅手续。
八、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退休,应将自己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登记造册后送交机要文书部门保管,不得私自保存或复印。确实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九、保密教育和检查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保证。各位领导要把保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抓紧抓好,提高政治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保密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要特别注意做好新任领导、新进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局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局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局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局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局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局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 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 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 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 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 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局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涉密人员管理方法】相关文章:
涉密人员管理总结_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03-27
涉密人员的管理原则04-15
规范涉密人员的管理03-27
涉密人员管理培训制度04-06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措施03-27
如何加强涉密人员管理04-16
国家涉密人员管理规定04-19
涉密人员上岗管理规定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