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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人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对其进行科学、严密、集中、有效的管理是公司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保守公司秘密是每个员工的职责和义务,是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志,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文档的科学、严密、集中、有效管理能更有效地使公司决策人掌握开发进度、开发水平、人员特质等一切状况,以便更快速、更准确地决策公司发展方向和人才的充分调配。
二、管理部门与存放地点
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质检部。
存放地点为文件档案资料室(以下简称文档室)。
三、文档室的标准。
文档室的设置应该在办公楼(二楼以上)高层,人员少过往的房间,安全防范条件好,要有三铁(铁门、铁窗、铁柜)等保密防范设施。有人专管,有安全保障。室内有防火、报警设备。
四、保密级别的划分
1.绝密: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如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源代码等;
3.秘密: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如质量报告、软件修改记录单、故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所组织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合理划分、确立密级,该保密的必须保密,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文件的密级由质检部经理对各部门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公司领导签发,确立后均在文件右上角注明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机密文件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发;秘密文件由质检部经理签发。
六、密级变更及解密
1.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原产生密件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相应权限的公司领导批准变更。
2.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但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原产生密件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相应权限的主管领导批准解密。保密期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七、保密管理、查阅
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不被泄露。
归档的技术资料要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复核,部门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进行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以上均需签字,还包括编制人。
1.公司设专人分管保密工作;
2.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贯彻执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
3.文档室为公司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文档室内一切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4.定期检查文档室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秘密档案材料的安全;
5.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6.传阅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7.保密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8.保密材料严格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的印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纸、废件应及时销毁;
9.密件由机要人员另行打印、复印;
10.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11.外出工作须携带保密材料,要经公司部门以上主管批准;
12.做好公司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检查有无遗留材料、笔记本;
13.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14.严格限定密件的接触范围。凡查阅公司密件,一律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和登记手续,方可使用文件调阅单;
15.对保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公司保证员工的稳私权不受侵犯,个人资料不被有意泄露;
17.需借阅保密文档的人员,须向相关权限的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签字批准,可办理借阅;
18.所归文档由公司指派人员查检签收,保管人员须认真填写存档清单;
19.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学习《档案法》和《保密法》,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制度;
20.绝密级:只可在保密室查阅,不得借出;机密级:须于借出当日归还;秘密级:须于借出二日内归还(含借出当日);
21.秘密文件以及发文单位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确需要复印时,应当经制文机关或者授权单位批准。翻印复印件应注明翻印、复印的机关,份数和日期,按原件规定管理,用后及时收回。
八、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2.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3.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4.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5.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6.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7.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9.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0.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11.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九、附则
本保密管理制度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文档室资料借阅领用管理办法等配套使用。
本制度由质检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九、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
关于涉密人员管理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涉密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关于涉密人员上岗保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在涉密岗位工作,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任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
涉密人员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2015年3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全国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有效加强了涉密人员教育管理,促进了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诺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关于涉密人员出境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加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有关部门审批涉密人员出境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限制涉密人员出境是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国《安全审查法》规定,从事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员,在前往适用特别规定的国家旅行之前,无论是公务旅行还是私人旅行,都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或组织报告。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由于请求旅行的人员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岗位所决定,请求旅行的人员有可能受到外国安全机构的关注并对其构成极大威胁时,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其旅行。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对涉密人员出境管理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关于机关、单位管理涉密人员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保密承诺、分类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等。
“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
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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