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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务派遣人员是后勤处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后勤处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
一、后勤处根据业务需要,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编制数,对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公开招聘。
1.后勤处按照“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根据工作和服务的范围,每年年初核定公司下属各部门的岗位编制,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实行公开招聘。
2.因业务扩大需要增加岗位或编制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和后勤处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
1.后勤处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年龄女性不超过45岁,男性不超过50岁,特殊工种可适当放宽。
2.在公司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文化程度必须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重点岗位文化程度要求大学本科毕业,非管理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程序:
1.受聘人凭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到劳务派遣公司报名进行初试,初试合格后到用工部门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再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学院教职工家属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聘用合同期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上岗合同期满用工合同自行终止,经三方同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随时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备件的;
2、不胜任后勤处岗位工作的;
3、提供个人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严重违反后勤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因失职或给后勤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7、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或不诚实行为的;
(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后勤处因经营情况变化等需裁员的;
3、派遣人员不服从安排、调整岗位和对劳动报酬不满的;
(三)、派遣人员的辞聘
派遣人员在派遣时间内因本人原因或后勤处未履行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辞聘;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同意后交劳务派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
1、承担重点工作,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涉及后勤处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后勤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3、与后勤处另有协议的。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
一、后勤处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二、各工种的岗位、主要工作职责及工资标准见附表。
三、经营实体员工的工资由本部门另行确定。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基础工资根据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结合岗位工作的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按《后勤处考勤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季节工的使用规定
1、后勤处根据服务型部门的工作需要,每年年初下达季节工使用指标,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不得超指标用工。
2、经营型部门由于业务扩大可弹性使用季节工。
3、需使用季节工的部门先提交报告(含使用人数、工种、时间等,但一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同意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工,否则,一律不核发工资。
4、季节工的工资标准双方商量确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培训
新进后勤处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一律进行岗位前培训。培训由后勤处下属各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考评与晋升
一、劳务派遣人员在后勤处工作,每季度绩效考评一次。绩效考评结果直接作为职务晋升、基本工资调整、岗位工资调整与效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晋升一档,级差为50元,绩效考评一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员工在某岗位任职半年以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上一级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由部门负责人推荐,综合办公室部考察属实,经处务会讨论审批,可以提拔使用。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附件
一、回避制度。部门负责人或正式职工的直系亲属不能在本人负责的部门或班组工作,经营实体除外。
二、原有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三、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综合办公室。自2015年8月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解决目前人员结构性缺乏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人员范围
1、劳务派遣是公司劳动用工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定岗定编、精简高效”的配置原则下,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因岗设人,对适合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配置劳务派遣人员。
2、劳务派遣人员指专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的人员,公司(以法人名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专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的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协保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条 配置原则
1、在严格控制岗位编制的基础上,一线生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人力资源部批准。
2、二、三线生产岗位及管理、销售岗位原则上不予配置劳务派遣人员。对个别人才紧缺的高技能岗位,可以配置劳务派遣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人力资源部批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劳务派遣人员的,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人力资源部(人事科)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
3、聘用期:根据国家规定、岗位需要确定。
第三条 其他
1、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科)筛选有资质且符合公司战略需求的专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检查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相应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部(人事科)应敦促、协助、检查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对劳务人员的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尤其是合同期、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确保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和漏缴社保的情况。
3、人力资源部(人事科)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核查劳务人员的用工身份,做到社保、工伤保险全覆盖;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合法、及时、足额给予劳务派遣人员相应的待遇。
4、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各生产厂、分公司以及所属部门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服从所属部门的管理;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按照其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5、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教育、质量法规教育、岗位技能培训等,不断提升其职业素质和工作水平,满足相应岗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基本要求。
6、按照公司统一安排,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7、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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