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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9 15:07:2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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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港专用码头的管理,维护专用码头装卸运输秩序,充分发挥专用码头为运输服务的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码头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港区 范围内拥有或租用专用码头、装卸平台、装卸作业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部队设置的从事军事任务的码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专用码头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杭州港务管理处(以下简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用码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水利、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搞好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用码头分为三类:

(一)为本单位业务所需,对外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经营性码头;

(二)在完成本单位任务后,对外提供服务的半经营性码头;

(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经营性码头。

第五条 专用码头的设置和建设,按有关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设置的临时性专用码头(泊位 )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六条 凡属非经营性专用码头,必须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登记,接受管理。

凡需从事经营性、半经营性船舶装卸、码头平面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的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程序办妥手续后,方可经营: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作业的,还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登记表;

(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者,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者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及个体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需要扩大使用能力或变更用途,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营性半经营性的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缴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业务的专用码头单位,应优先安排杭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任务。

第九条 从事经营性、半经营性业务的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费用时必须严格执行物价、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税、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的《杭州港码头专用发票》。

第十条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需招用外来临时工从事船舶装卸、货物搬运等杂项作业的,必须遵守外来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专用码头及港口陆域 。

第十二条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报送货物吞吐量完成情况等各类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税金和各项规费。

第十四条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各项应急决定,及时完成抢险、救灾、外事、春运、疏港等特殊任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港口陆域修建各种设施时,事先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形图 、平面布置和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修建与航道管理有关的设施,应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港口陆域范围内建设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需要变更原设计、施工方案的,应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对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搬运、储存危险货物业务,事先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特许手续,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储存危险货物,必须具备下列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

(一)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要求;

(二)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持有《特种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证》的人员进行作业;

(三)装卸危险货物的设备,必须性能良好,按照定额荷载减载百分之二十五进行装卸;

(四)危险货物储存,必须配备规定的消防设施,装卸作业应有现场监护人员,并备有急救器具和一定的急救药物。

第二十条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购置、安装超重机械必须按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并自觉接受劳动管理部门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起重机械及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审检。

第二十一条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遵守有关码头治安、消防、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规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做好码头前沿准停挡位水域范围内及港池的疏竣、清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设置码头(泊位)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在作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侵占划定的专用码头及港口陆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补报;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管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罚没款应统一使用财税部门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吨码头管理办法 2015-11-04 17:29 | #2楼

根据安全生产及管理人性化、规范化的原则,特制定如下码头管理办法。  

1. 任何人员、车辆、装备、物资到码头要遵守5S(清扫、清洁、整理、整顿、素养)基本要求。 

2. 物资管理规定 

- 物资堆放要摆放整齐 

- 物资摆放要按吊装区域堆放到位,属于哪个区域的物资应放置到相应码头位置防止吊车进行无效行程。 

- 物资堆放要考虑天气等各种因素,该保护的保护。 - 物资运输,吊装不得拖、拉、拽,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设备的易损部件、名牌等要求进行彻底保护,不局限于用帆布、塑料薄膜等包装妥。 - 设备周边动火等作业不得损坏设备等 

- 设备安装妥后施工过程中如需解除设备保护应做到施工完后回复原始保护状态 

3. 码头安全 

- 码头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及安全组织体系 

- 车辆进入码头范围限速5KM,并要求不得野蛮操作 

- 在线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要人人抓,人人遵守)ON LINE SAFTY SYSTEM - 进入码头应严格服从公司安全规定 - 码头、船舶上设置吸烟亭。(其他任何地方不得吸烟。) 

- 施工船舶上机舱区域及上建及上建周边15M区域严禁吸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涂装施工现场20M范围不得吸烟 

- 各动火点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到自身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 施工管理 

-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配备基本安全装备,不局限于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 - 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应全面掌握进入现场人员情况,防止意外发生 -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每日将进入现场人员数量、焊机数量到项目组登记备案 - 施工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做到清扫、清洁、整理、整顿,主管人员应履行监督和管理责任。 

- 任何人员看到违章操作有义务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防范安全隐患的出现,如主管人员(包括外包)视而不见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5. 5S管理 

- 全船要求逐步完善5S管理,最后达到6S管理的目的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项目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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