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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而临时使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服务性、替代性事务工作,确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临时用工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编制分为专业技术和工勤两类。专业技术临时用工编制用于专业性、技术型岗位临时工作人员;工勤临时用工编制用于后勤服务岗位临时工作人员。不同类型的临时编制不得混合使用。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以使用派遣制人员为主;用人单位一般不直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需直接聘用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临时用工编制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用人单位另行报批。
第六条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依据核定的临时用工编制申报用工计划,人事部门批准并下达用工计划。
第七条使用派遣制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负责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等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派遣协议负责临时工作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
第八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用工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上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临时工作人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拟派遣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在执法岗位、涉密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时,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增工薪人员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如有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形,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减编制,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古诗大全 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辞职信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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