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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卫生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 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 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 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 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 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若借调人员同时涉及党群口和政府口,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审批。
(三) 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报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 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 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 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六)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 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审批口径,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 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 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 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
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 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部门(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调配管理办法
一、目的
1、规范公司的用工管理、通过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更好的发挥员工的优势与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2、用人部门在人员调配安置上有章可循。
二、调配类别
1、外调:与外单位及北京信威之间的调配;
2、内调:
(1)重庆信威部门之间的调动;
(2)本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
三、调配的审批权限
1、外调:
(1)与外公司之间的借调,经被调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分管领导与公司总经理三级审批同意后生效;
(2)与北京信威之间的调动:北京信威人力部及重庆信威行政人事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
2、内调:
(1)部门之间的调动,普通员工经调入、调出部门双方经理、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生效,主管及以上级员工还需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
(2)本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该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生效。
四、调配的工作流程
1、外调:
(1)与外公司之间的借调,先由借调单位出据《借调函》,同时双方应就被借调员工的借调期限、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问题达成共识后签定《借调协议》,并在《借调协议》中约定借调的生效时间;
(2)与北京信威之间的调动,由双方人力资源部就被调员工的调动时间与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工资福利待遇的确定与转移等问题进行协商后,由调出方人力资源部开具《员工调动通知书》约定生效日期;
2、内调:
(1)部门之间的调动由调入部门负责人填写《岗位变动审批表》,经报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开具《内部调动通知单》,调入调出部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2)本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将《岗位变动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同意生效后,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3、无论外调与内调,凡涉及岗位变动部门的人事员或内勤均须作好登记,并在当月末与人力资源部作好核对工作。
五、调配后的工资福利问题
1、外调:
(1)与外公司之间的调动,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问题由双方人力资源部协商执行;
(2)与北京信威公司之间的调动,调动后的工资福利问题按北京信威的通知执行;
2、内调:
(1)部门之间的调动:从调动的第四月起,由调入部门填报《工资变动审批表》,待报批后按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起薪;
(2)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从调动的第四月起,由部门填报《工资变动审批表》,待报批后按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起薪。
本办法从行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原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借调卫生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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