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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集团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完善和明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手续和流程,界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与集团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定义与分类
1、定义:离职是指员工本人或集团公司因各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分类:员工离职分以下四种
2.1辞职:员工以合法的理由终止、解除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
2.2辞退:集团公司以合法的理由终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3除名: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再具备员工应有的条件,取消其在集团公司员工的资格。
2.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半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第四条 辞职
1、员工因合法的理由需要离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或在集团公司OA系统上下载《员工离职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
2、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3天,试用期后辞职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
3、离职(留任)面谈。用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所属员工《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并与辞职员工进行离职(留任)面谈,将面谈结果和处理意见上交人力资源部。
4、离职调查
人力资源部接到《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就辞职员工的辞职理由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处理意见。
5、批准权级
5.1试用期内、四级工程师、三级工程师、初级职员等级别的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2二级工程师、中级职员、工程项目管理类普通员工辞职,二级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5.3一级工程师及以上、高级职员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类经理级及以上、行政管理类副职及以上员工辞职,经集团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5.4管理部门中级职员及以下级别员工辞职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6、离职交接
6.1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辞职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为辞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6.3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没有用人部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不得办理辞职员工的离职手续。
7、离职手续办理
7.1人力资源部接到用人部门同意办理辞职员工离职手续的书面通知后的当日,向辞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7.2人力资源在30天内将辞职员工个人档案、资料、社保关系按规定转出。如有注册资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出。
7.3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补偿的计算和支付。
8、辞职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0日内(试用期内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日内),仍应坚持岗位工作。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私自离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辞退
1、用人部门因合法的理由需要辞退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或在集团公司OA系统上下载《员工辞退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辞退申请。
2、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内员工职须提前5天,试用期后辞退须提前40天提出申请。
3、辞退调查
人力资源部接到《员工辞退申请表》后就辞退员工的辞退理由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辞退理由的事实证据,签署处理意见。
4、批准权级
签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辞退,须经集团公司办公会批准。
5、经集团公司办公会批准的员工辞退申请,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法务安全干事、用人部门,以协商解除(达成《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劳动仲裁或法集团公司判决等方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6、离职交接
6.1通过协商解除、劳动仲裁或法集团公司判决同意辞退的,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辞退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为辞退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6.3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没有用人部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不得办理辞退员工的离职手续。
7、离职手续办理
7.1人力资源部接到用人部门同意办理辞退员工离职手续的书面通知后的当日,向辞退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7.2人力资源在30天内将辞退员工个人档案、资料、社保关系按规定转出。如有注册资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出。
7.3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或劳动仲裁、法集团公司判决书,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补偿的计算和支付。
第六条 合同到期
1、人力资源部于员工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员工本人。
2、用人部门与员工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做出是否续约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3、如用人部门与员工有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做出是否续约决定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按不再续约处理。
4、如双方都有意愿续约的,由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续约手续。
5、如用人部门或员工有一方提出不再续约,按本办法第四条辞职的有关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除名
1、员工除名由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向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会通报。
2、人力资源部于一周内将除名决定送达并通知员工本人。如不能送达和通知员工本人的,将除名决定刊登媒体公告,视为送达并终止劳动关系。
3、员工除名后的离职手续按本办法第四条第6项、7项办理。
4、被除名的员工,不享受任何离职经济补偿。
第八条 自动离职
1、用人部门一旦发现员工出现自动离职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并附考勤资料。
2、员工出现自动离职现象的,扣发当月职位工资。
3、经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本人联系并要求其回部门上班,员工仍不能回到岗位工作的,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补贴和停缴“五险一金”。
4、自动离职员工应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集团公司将刊登媒体公告终止劳动关系。
5、自动离职员工,不享受任何离职经济补偿。如因自动离职对用人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发布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单位与员工个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个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个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离职手续办理
一、离职申报
1 、离职员工个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离职申请 / 通知单》报送直接上级及办公室。
2 、员工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的书面申报。
二、移交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 、工作移交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 1 ) 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 2 ) 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 3 ) 《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 4 ) 培训资料原件
( 5 ) 公司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
( 6 ) 项目工作情况说明
A 、项目计划书
B 、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 、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 、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二、事物移交
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1 、领用办公用品移交至办公室;
2 、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至办公室;
3 、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移交至办公室;
4 、借阅资料移交至原保管处;
5 、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级。
三、 款项移交
1 、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2 、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财务。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认为交接完成。
四、结算
1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直接上级、办公室、总经理三级签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 、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办公室共同进行。
3 、结算项目:
( 1 ) 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由办公室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B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 2 ) 赔偿金: 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办公室、财务进行核算。
A 、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新品 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损失
旧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B 、 培训损失赔偿金:
赔偿金培训 = 培训费 ×(合同未满月数 + 6 ) / 合同期限月数
( 3 ) 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项结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由财务进行结算。
( 4 ) 工资
( 1 ) 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 2 ) 公司辞退的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3 ) 因公司经营状况等特殊原因的资遣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外,公司另外加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 4 ) 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项目损失补偿金 = (项目开始至离职日之月数 + 3 )× 月工资全额
注:因个人原因,在技术服务、项目、生产等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体办法参见各项管理条例中的细则规定。
五、关系转移
1 、转移前提
( 1 )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确);
( 2 ) 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
2 、转移内容
( 1 ) 档案关系
( 2 ) 社保关系
3 、公司内部建立个人档案中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办公室分类存档。
第四章 附则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办公室,修改权归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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